证券代码:301162 证券简称:国能日新 公告编号:2025-138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能日新”)于 2024
年 12 月 24 日召开了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9 月 10 日召开了
度预计的议案》及《关于增加 2025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并范围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 5.5 亿元(该担保额度包含公司已审
批通过且仍在有效期内的担保额度),其中公司拟为资产负债率 70%及以上的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为不超过 2 亿元,为资产负债率 70%以下的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的额度为不超过 3.5 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12 月 7 日、
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66)及《关于增加 2025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
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5)。
为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业务发展及经营需要,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日新鸿瑞智
慧能源(衢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新鸿瑞”)与华宝都鼎(上海)融资租
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宝租赁”)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主
合同”)中涉及的融资业务新增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90 万元。上述担保事项
的担保金额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公司及日新鸿晟智慧能源(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
新鸿晟”)、日新鸿瑞与华宝租赁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为保证公司全资子公司日新鸿瑞相关融资租赁事项的顺利进行,近日公司与
华宝租赁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为子公司与相关金融机构开展的融资租赁业
务项下所负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本次担保前对 本次担保后对
本次担保
担保方 被担保方 被担保方的担 被担保方的担
金额
保余额 保余额
国能日新 日新鸿瑞 390 - 390
同时,公司全资子公司日新鸿瑞与华宝租赁分别签署了《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及《动产抵押合同》,将日新鸿瑞下属项目应收账款收费权质押及发电设备抵押
给华宝租赁。公司全资子公司日新鸿晟与华宝租赁签署了《股权质押合同》,将
日新鸿晟持有的日新鸿瑞股权质押给华宝租赁。上述事项已分别履行子公司内部
审议程序,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智能输
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计算机
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节能管理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在线能源计量技术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
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
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日新鸿瑞 100%股权。
单位:元
项目 2025 年 9 月 30 日(未审计)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未审计)
资产总额 12,916,757.26 862.42
负债总额 8,286,203.32 0
净资产 4,630,553.94 862.42
项目 2025 年 1 月-9 月(未审计) 2024 年 1 月-12 月(未审计)
营业收入 80,216.4 0
利润总额 -308.48 -43.85
净利润 -308.48 -43.85
四、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出租人:华宝都鼎(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3)承租人:日新鸿瑞智慧能源(衢州)有限公司
(4)担保范围: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出租人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租赁本金人民币 3,900,000.00 元整、租息、首付租金、
租前息(如有)、资金占用费、手续费、保险费(如有)、迟延违约金、违约金、
提前结束费、损失赔偿金、租赁物留购价款、其他应付款项以及出租人为实现债
权而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执行费、律师费、代理费、咨询费、
差旅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认证费、收回和处分租赁物而发生的费用和
其他合理费用。
(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担保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
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的三年。
(1)质权人:华宝都鼎(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出质人:日新鸿瑞智慧能源(衢州)有限公司
(3)质押内容:项目应收账款
(4)质押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全部租赁本金、租息、首付租金、租前
息(如有)、资金占用费、手续费、保险费(如有)、迟延违约金、违约金、提
前结束费、损失赔偿金、租赁物留购价款、其他应付款项以及质权人为实现债权
而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执行费、律师费、代理费、咨询费、差
旅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认证费、收回和处分租赁物而发生的费用和其
他合理费用。
(5)质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
届满之日后的三年。
(1)抵押权人:华宝都鼎(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抵押人:日新鸿瑞智慧能源(衢州)有限公司
(3)抵押物:光伏发电系统
(4)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全部租赁本金、租息、首付租金、租前
息(如有)、资金占用费、手续费、保险费(如有)、迟延违约金、违约金、提
前结束费、损失赔偿金、租赁物留购价款、其他应付款项以及抵押权人为实现债
权而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执行费、律师费、代理费、咨询费、
差旅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认证费、收回和处分租赁物而发生的费用和
其他合理费用。
(5)抵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
届满之日后的三年。
(1)质押权人:华宝都鼎(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出质人:日新鸿晟智慧能源(上海)有限公司
(3)质押内容:日新鸿瑞 100%股权
(4)质押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全部租赁本金、租息、首付租金、租前
息(如有)、资金占用费、手续费、保险费(如有)、迟延违约金、违约金、提
前结束费、损失赔偿金、租赁物留购价款、其他应付款项以及质押权人为实现债
权而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执行费、律师费、代理费、咨询费、
差旅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认证费、收回和处分租赁物而发生的费用和
其他合理费用。
(5)质押期限: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到被担保的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后
的三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的累计担保额度总计不超
过 5.5 亿元(该担保额度包含公司已审批通过且仍在有效期内的担保额度),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 47.52%。公司本
次为控股子公司日新鸿瑞提供担保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的实际对外担保
余额为人民币 28,376.57 万元(不含子公司对其子公司),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 24.5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不涉及对公司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
或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担保的目的及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影响
本次被担保对象日新鸿瑞系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
可控范围。本次担保事项符合公司及子公司实际生产经营和发展的需要,能够有
效促进子公司的经营发展。因此本次担保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
七、备查文件
(HB2025RP1-083)、
《动产抵押合同》(HB2025CM-083);
特此公告。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