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君合
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所
关于
于广东奥迪
迪威传感科技
技股份有限
限公司
东会的法律意
意见
致:广东奥迪威
威传感科技股
股份有限公司
司
北京市君合 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奥
合(广州)律 奥迪威传感科
科技股
有限公司(以
份有 以下简称“公
公司”)的委
委托,指派本
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公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2
沙头街银平路
路 3 街 4 号公
公司会议室召
召开的 2025 年第四次临
临时股
东会
会(以下简称
称“本次股东
东会”)的现
现场会议。现
现根据《中华
华人民共和国
国公司法》
《中华
《
人民
民共和国证券
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
所股票上市规
规则》等中国
国现行法律、法规(为本
本法律
意见
见之目的,中
中国现行法律
律、法规不包
包括香港特别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行政区及台湾
湾地区
的法
法律、法规,以下“法律
律、法规”)以
以及《广东奥
奥迪威传感科 限公司章程》
科技股份有限 (以
下简
简称“公司章
章程”)、
《广广东奥迪威传
传感科技股份
份有限公司股
股东会议事规
规则》
(以下
下简称
“公
公司股东会议
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定,就本次股
股东会有关事
事宜出具本法
法律意见。
本所经办律
律师依据本法
法律意见出具
具日以前已经
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
本所经办律师
师对有
关事
事实的了解和
和对法律、法
法规的理解发
发表法律意见。本所经办律师仅就
就本次股东会
会的召
集和
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
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结果等事项发
发表法
律意
意见,不对本
本次股东会提
提案的内容以
以及提案中所
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
实性、准确性
性等问
题发
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
见仅供公司为
为本次股东会
会之目的使用
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
何目的或用途
途。本
所同
同意,公司可
可以将本法律 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
律意见作为公 他需公告的信
信息一
起向
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
对其中发表的
的法律意见承
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经办律
律师按照律师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师行业公认的 责精神,对公
公司提
供的
的有关文件和
和资料进行了
了核查和验证
证并对本次股
股东会依法见证。在本
本所经办律师
师对公
司提
提供的有关文
文件进行核查
查的过程中,
,本所假设:
:
予本所之文件 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
件中的所有签 所有作为正本
本提交
给本
本所的文件都
都是真实、准
准确、完整的
的;
予本所之文件
件中所述的全
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的;
予本所之文件
件的签署人均
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
且其签署行为
为已获
得恰
恰当、有效的
的授权;
提供予本所的
的复印件是同
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
这些文件的原
原件均是真实
实、准
确、完整的;
在指定信息披
披露媒体上公
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
真实的,并且
且不存
任何虚假、隐
在任 隐瞒或重大遗
遗漏的情况。
。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
律师出具法律
律意见如下:
:
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程序
本次股东会
会由公司董事
事会(以下简
简称“董事会
会”)负责召
召集。20255年12月10日
日,董
会在北京证券
事会 券交易所网站
站公告了《广
广东奥迪威传
传感科技股份
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
第四
四次临时股东
东会通知公告
告(提供网络
络投票)》。
股东会的现场
场会议于202 5日15:30在广州市番禺
银平路
长张曙光先生主持。
股东会通过中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
中国证券登记 持有人大会网
网络投票系统
统进行
网络
络投票的具体
体时间为202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
律师认为,本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
和召开程序符
符合有
关法
法律、法规及
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
会议事规则的
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
会人员的资格
格
现场会议的人
人员
根据公司提
提供的股东名
名册、出席本
本次股东会现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东代理人的签
签名册
和相
相关股东的授
授权委托书等
等文件,并经
经本所经办律
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
股东会现场会
会议的
股东
东及股东代理
理人共 11 名,于股权登
名 登记日合计代
代表股份数为
为 33,975,2773 股,占公
公司有
表决
决权股份总数
数的 24.07%
%。
除上述出席
席本次股东会
会的股东及股
股东代理人外
外,公司董事、高级管
管理人员以现
现场或
通讯
讯方式出席或
或列席了本次
次股东会,本
本所经办律师
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
律师认为,出 资格符合法律
律、法
规及
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
会议事规则的
的有关规定。
参加网 人员
根据中国证
证券登记结算
算有限责任公
公司提供的数
数据,在本次股东会确
确定的网络投
投票时
段内
内,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
结算有限责任
任公司持有人
人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 6 名,
投票系统投票
于股
股权登记日合
合计代表股份
份数为 2,902
总数的 2.06%
%。以
上通
通过网络投票
票系统进行投 资格,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投票的股东资 责任公司持有
有人大
会网
网络投票系统
统验证其身份
份。
出席本次股东
东会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
股东会现场会
会议和参加网
网络投票的股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7 人,于股权
权登记
日合
合计代表股份
份数为 36,87
表决权股份总
总数的 26.133%。
三、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
表决程序和表
表决结果
会采用现场投
本次股东会 投票和网络投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
次股东会现场
场会议
表决由股东代
的表 代表及本所经
经办律师进行
行了计票、监
监票。本次股东会网络
络投票结束后
后,中
国证
证券登记结算
算有限责任公
公司向公司提
提供了本次网
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经合并统计
计现场投票和
和网络投票的
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
过了以下议案
案:
于续聘2025年
年度会计师
师事务所的议
议案》
同意 36,87
次股东会有效
效表决权股份
份总数的 1000%;反对 0 股,
占出
出席本次股东
东会有效表决
决权股份总数
数的 0%;弃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次股东会有效
效表决
权股
股份总数的 0%。
于购买董事、
、高级管理人
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同意 36,87
次股东会有效 份总数的 1000%;反对 0 股,
效表决权股份
占出
出席本次股东
东会有效表决
决权股份总数
数的 0%;弃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次股东会有效
效表决
权股
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
小股东表决情
情况为:同意
意 3,223,7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东会中小股东
东有效
表决
决权股份总数
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效表决权股份
份总数
的0 席本次股东会
会中小股东有
有效表决权股
股份总数的 0%。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
律师认为,本
本次股东会的
的表决程序符
符合法律、法
法规及公司章
章程、
公司
司股东会议事
事规则的有关
关规定,表决
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律师认为,公 序、召集人资
资格、
席会议人员的
出席 的资格、本次
次股东会的表
表决程序符合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章程、公司股
股东会
议事
事规则的规定
定,表决结果
果合法、有效
效。
(以下无正
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