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关于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见证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
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
件、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公司承诺,其已向本所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
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公告
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
担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https://www.szse.cn)
及相关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会议时
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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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下午 14:00 在江西省樟树市仁和路 36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6 日上午 9:15—9:25 和 9:30—
经查验,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本次会议通知载明的
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股东(股东代
理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律师和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至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3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16,702,586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9.7658%。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持有身份证、授权委托
书等证明文件。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3,805,3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61%。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本次会议通知载明的提案。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各项提案进行了表决,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审计委员会代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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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按照相关规定对本次会议的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结
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以下简称总体表决结果),本次会议
提案的总体表决结果和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 1:《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规模并结项、终止部分项目并将相关募集资
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427,414,53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711,94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7.5927%;反对 2,914,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1.1136%;弃权 178,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提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加盖公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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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公章) 刘卫东
负责人:
许龙江 邹津
签署日期:2025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