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锦股份: 2025年第三次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6 17: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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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致: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12月26日召开。
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股票上市运作》《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现就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5年12月9日召开的第八届第
十二次会决议召集的。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12月10日分别在《中国
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刊登了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的通知》(以下称《公告》),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
议事项及登记事项等进行了公告。
   经审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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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商务酒店会议室召开。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6日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6日9:15-15:00。
   网络投票时间安排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起止时间与公
司的公告相一致。
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代表股份434,445,40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7.16%。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72人,代表公司股份14,847,030股,占公司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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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0.93%。
共173人,代表股份449,292,43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8.09%。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
相关资料,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的身份和资格经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核查确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
有效。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记名投票方式对《公
告》所列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投票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验票
和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
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统计结果。投票活动结束后,公司
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公
告》中所列议案以出席会议股东具有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七、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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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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