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生物: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6 17: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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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证券投资活动,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
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二十九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从
业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公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包括
但不限于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证券投资规范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
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交易的原则为: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
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交易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
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的证券投资活动。未经公司同意,公司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如子公司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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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证券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
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二章 决策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定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
  第七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必须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合理
安排、使用资金,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公司应当全面分析从事证券投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
报告制度、风险监控与应对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
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进展和风险状况,如发生较大损失等异
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交易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证券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
理预计,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为董事长、董
事会或股东会:
  (一)如成交额低于公司市值的 10%,由董事长审批通过;
  (二)如成交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但低于 50%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及时披露;
  (三)如成交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
披露。
  上述相关证券投资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
券投资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经审议的证券
投资额度。
  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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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证券投资的主要决策机构。公
司总经理在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证券投资的实施和管理,负责证券投资规划和
计划的编制、项目预审和评审的组织、审批程序的履行、项目实施的管理和风险
的监控等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筹集、划拨和管理,证券投资资
金进出证券资金账户须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按程序审批签字。
  第十二条 公司法务部根据需要负责对证券投资业务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进
行拟制、审查及处理因风险投资事项引致的相关纠纷、诉讼,防范证券投资事项
中出现的法律风险,保证证券投资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保障公
司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对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事项的审计与监督,每
半年对交易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十四条 公司参与和实施证券投资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经批准后的投资方案
进行操作。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市场的变化情况需要及调整方案的,须在审批授
权额度范围内执行,超过审批额度的,应该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健全相关业务流程,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等
业务环节的职责分离。确保在开展各类证券投资业务前知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相关交易信息,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四章 信息管理、信息披露和内部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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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务,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
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根据审批与决策的相关要求,审核证券投资交易
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证券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
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并及时向
公司证券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第二十条 证券投资实施过程中,发现投资方案有重大漏洞、项目投资实施
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
中发生重大变化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总经理、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立
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
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
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交易情况进行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
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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