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规范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裁等经理层人员工作行为,保障总裁等经
理层人员依法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
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细则。
第二条 经理层包括总裁、副总裁、首席财务官、董事会秘书等其他经理层人
员。
第三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副总裁若干名,首席财务官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四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副总裁和首席财务官对总裁负责。
第二章 经理层的任免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裁及其他经理层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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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
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经理层实行董事会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聘任程
序分别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并提
出意见,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公司副总裁由公司总裁提名,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三)公司首席财务官由公司总裁根据执行委员会的审议结果进行提名,经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审查,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除董事会聘任的人员外,其他经理层人员的聘任方式根据公司相关制
度执行。
最终由执行委员会/总裁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第三章 经理层的职权与职责
第八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决议,
并向执行委员会、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审议批准股东会、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决策权限以外的日常经营合同
等事项;
(七)根据执行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提请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裁、首席财务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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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拟定公司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合同等制度,以及
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意见。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的管理人员;
(十)《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 总裁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
第十条 公司总裁应该履行以下义务:
(一)总裁负有由其本人亲自履行其职权的义务,总裁因合理原因不能亲自
履行其职权时应当指定一名副总裁行使其职权;
(二)总裁负有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和工作的义务;
(三)总裁负有定期召开总裁办公会议,检查、督促和布置开展生产经营活
动的义务;
(四)《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
管规则规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 其他经理层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总裁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总裁授权代行总裁部分职责;
(二)根据国家政策、相关规定和总裁的指示,做好相应的分管工作;
(三)深入各业务及分子公司经营,向总裁或总裁办公会议提出供决策的具
体意见;
(四)完成总裁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二条 经理人员及其配偶、子女持有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企业的股份(股权)
时,应将持有情况及此后的变动情况,如实向董事会申报。
第四章 总裁办公会议
第十三条 总裁定期主持召开总裁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公司生产、经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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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等日常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各下属公司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十四条 总裁办公会议组成人员:总裁、副总裁、首席财务官、董事会秘书
等有关人员。总裁认为有必要时,或根据总裁办公会议议题的需要,可邀请其他
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高管人员向总裁办公会提出议题,由战略管理部门统一汇总,报
总裁审批后提前一天发出会议通知,通知应当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及事由。
总裁办公会议紧急会议根据需要而定,可以进行口头通知。
第十六条 总裁办公会议议题包括:
(一)传达学习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文件、指示、决定;
(二)传达、制订和落实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措施和办法;
(三)讨论战略规划方案及战略部署实施计划;
(四)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经营结果、投资计划方案;
(五)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人员任免事项;
(八)总裁认为需要研究解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总裁办公会议由总裁主持,总裁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指定一
名副总裁主持会议。
第十八条 总裁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通常于每月中下旬的周一召开。
出席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参加总裁办公会议的,应向总裁或主持会议的副总裁请假。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召开总裁办公会议:
(一)董事长提出时;
(二)总裁认为必要时;
(三)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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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总裁办公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战略管理部门指派专人
负责,并妥善保管。会议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
(二)主持人、出席(及列席)人员;
(三)会议所议事项内容;
(四)对所议事项形成的结论。
总裁办公会议记录一般保存十年。
第二十一条 会议内容如涉及需对外披露事项,参加会议的总裁办公会议成员
和列席人员对会议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总裁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的经营情况。
第二十三条 根据董事会的要求,总裁应随时向董事会报告日常生产经营情况,
包括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产、资金运转和盈亏情况,总裁必须保证报
告的真实性。
经营中的重大问题,总裁应在事发当日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
第二十四条 报告可以采取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两种形式。董事会认为需要
以书面方式报告的,应以书面方式报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总裁须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通告董事会秘书以便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总裁须责成各分管高级管理人员协助董事会秘书及时、完整、准确地进行信息披
露。
第二十六条 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作出决策的总裁办公会议,
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秘书可在总裁办公会议上从证券监管法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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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信息披露的角度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七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十七条 总裁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并参照绩效考核指
标完成情况进行发放。
第二十八条 总裁发生调离、解聘或到期离任等情形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二十九条 总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因工作失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
应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办法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订
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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