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
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企业会计准则》
《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各
部门负责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年报信息披
露工作有关的人员,上述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
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
良社会影响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等情形。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
究、有责必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
相关处理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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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济损失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
更正公告。
第八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
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
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
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
措施的,公司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
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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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第十二条 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
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三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
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
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
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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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
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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