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股份: 四方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6 17: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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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行为指南。本制度的制定本着
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切实保证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
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
公司的实际状况。公司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
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
或者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的行为。
  第五条 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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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五)促进实现公司价值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第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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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相关个人及机构。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
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应是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多层次的,
同时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公告;
  (二)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
  (三)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四)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五)股东会;
  (六)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一对一
沟通等;
  (七)广告、媒体、报刊和其他宣传资料;
  (八)现场参观;
  (九)其他合法方式。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
商,并及时发现并消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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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
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
者反馈。电话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接听电话或回复传真
应在投资者工作档案中进行记录,明确回复人员、回复内容以及投资者对相关
回复的意见,或对电话回复进行录音。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
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
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获取公司内幕信息和未公开
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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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八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
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
直播。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要
求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的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
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
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
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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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
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
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
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负责组
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应在董事会秘书统一协调安排下,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接待投资者来
访、参加投资者交流会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
  第二十六条 证券部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
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
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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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
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
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
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档案至少
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对投资者投诉的专项记录应完整反映处理流程、处理结果和答复情
况;
  (五)其他内容。
  上述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由证券部门负责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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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
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媒体危机处理机制。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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