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股份: 四方股份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6 17: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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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
司管理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
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各项内控管理制度和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是指《股票上市规则》所认定的关联方。纳入公
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
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
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二章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
  第四条 公司应严格防止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
源,公司不得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
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
关联方使用:
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
提供资金;
  第六条 公司在开展关联交易过程中,除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外,还需依照《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且
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履行相应的报
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本制度规定的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公司财务部门
除应当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
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它治理准则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
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四章   审计和档案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聘请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
时,对公司存在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
公告。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
并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
              第五章   违反本制度的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
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
以罢免,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审核、审批及直接处理与关联
方的资金往来事项过程中,违反本制度要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损失较为严重的,还应由相应的机构或人员予以罢免,同时,公司应向有关
行政、司法机关主动举报、投诉,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关联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及时发出催还通知并同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有关部
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及时要求赔偿,必要时应通过诉
讼及其它法律形式索赔。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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