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
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规范公司对
外报送相关信息及外部信息使用人使用公司信息的相关行为,确保公平信息披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
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需报批
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门是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统一管理部门。公司各归
口单位或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外报程序。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
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
送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和公告的披
露时间,业绩快报和公告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六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和特
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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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要求公司报送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
等其他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报送。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应提请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
审批,并报董事会秘书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送。经办人员应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备案。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
书面提醒接受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对外信息的接收人员亦作
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九条 接受报送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
开的重大信息,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证券。
第十条 接受报送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
信息被泄露,须立即通知公司,公司知悉后应在第一时间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北京监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对外公告。
第十一条 接受报送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或迟于公司披露该信息。
第十二条 接受报送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应当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
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
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
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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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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