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质量,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独立董
事在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和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
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
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
件。
第三条 年度报告编制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布前,不
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四条 每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
本年度的经营、筹资、投资等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适时安排独立董事
对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公司证券部门负责书面记录,与会人员应当签字确认。
第五条 首席财务官应在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
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财务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及其
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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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在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财务年报前,首席财务官至少应安排一次独立
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的见面会,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的初步审计意见,沟通审计过
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
字。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财务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
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九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
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
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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