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
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
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
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
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
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
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
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
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六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
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
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
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
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
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相
关信息,对投资者提问给予及时回复,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对于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加以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
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八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
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
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
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
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
询意见。
第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
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应当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
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具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实施。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应当邀请投资者通过现场、网络、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并在投资者说明
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公司应当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较为关注的问
题予以答复。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未以网络形式向投资者实时公开的,应当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全面如实地向投资者披
露说明会的召开情况。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
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
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
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
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四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
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
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
司应当积极配合。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六条 公司开展相关投资者关系活动后,应当尽快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
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
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
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归口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在董事会秘书的
领导下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未经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授权、许可,不得以公
司名义接待投资者或向投资者发布消息,且不得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未正式披露的信息,也不
得向投资者或媒体就公司重大或股价敏感信息进行任何评价。
第十九条 公司的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
下简称“重要参股公司”)有责任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提供支持和配合,参与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重要参股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或本单位投
资者关系管理支持工作的责任人。
第二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
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
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进行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相关知识的培训或学习,鼓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在公司认为有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聘请专业的财经公关公司,咨询、策划和协助投
资者关系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媒体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等事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
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冲突的,以后者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