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
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三)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和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以下简称“重要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公司的其他关联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机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
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
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
披露。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
为。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广东证监局。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
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年度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前 9 个月
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
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
由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公司预计半年度或季度经营业绩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可以
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因《科创板上市规则》第 12.4.2 条规定的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
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
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十三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
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
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
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
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及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其他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与披露均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
露并全面履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
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
露。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时
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体系:
(一)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
情况;
(三)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四)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机构;
(五)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重要参股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或单
位的信息报告及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重要参股公司应
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报告及披露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本部门或单位信息报告及
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部信息披露相关各方的职责:
(一)公司董事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
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
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
平。公司董事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
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应当督促公司各部门、
子公司、分公司及重要参股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
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
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五)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执行信息收集、整理、报送和披露等工作。
(六)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重要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
门或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单位发生的重大事件及
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对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和及时性负责。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重要参股公司的信息报告及披露
联络人负责收集、整理本部门或单位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向所在部门或单位负责
人呈报。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分别由董事
会办公室、内部审计部门负责记录于相关年度工作报告中,并由前述两个部门按
照公司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整理和移交;公司归口管理档案工作的部门负责
归档和保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由公司归口管理总经理办公会事务的部
门负责记录,并按照公司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整理和移交;公司归口管理档
案工作的部门负责归档和保管。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
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
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重大事件报告程序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件报告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 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公司内部信息披露相关各方及其他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第一时间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便捷方式向公司归口管理
所涉及事件的职能部门报告;职能部门进行初步分析和判断后第一时间向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报告,同时将有关材料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将重大事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法规、《科创板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事件进行分析和判断,确认须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将重大事件向公司董事长报告,由公司董事
长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事件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后进行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内部信息披露相关各方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
当按照下述规定持续报告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的,应第一时间报告决议情
况;
(二)拟就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第一时间报告
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
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第一时间报告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
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第一时间报告批准或者
否决的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第一时间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付
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应第一时间报告交
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
应第一时间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
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重大事件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应第一时间报告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所述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事件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大事件的主要内容;
(二)所涉及的中标通知书、合同意向书或协议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律文书等;
(四)公司法律部门、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件出具的法律意见(如必要);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件审批的意见、相关决议。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五条 定期报告须遵循的程序
(一)公司在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等报告期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计划披露时间,报请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
长同意后,向交易所办理披露预约,并制订编制计划。
(二)各相关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相关文件,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
后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并形成定期报告初稿提交公
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审核通过后,根据公司内部相关制度,定期报告经履行党委
会等决策程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
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
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送达公司董事审阅。
(五)公司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公司董事无法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
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
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七)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核通过后,由公司董事长签发,并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于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披露。
第三十六条 临时报告须遵循的程序
(一)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或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时,公司内部信息披露相
关各方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制度第四章规定履行报告义
务,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收到的信息、材料进行整理,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有关信息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分析判断确认须披露的,由其根据《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确定信息披露的安排:须由董事会进行审批的信息披露事项,
由归口管理所涉及事项的职能部门负责履行公司相关内部程序,经董事会审批后
披露;无须由董事会进行审批的信息披露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批后披露。
临时公告文稿由归口管理所涉及事项的职能部门依照信息披露编制规则和
指引文件起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文稿内容进行审核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
批。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
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披露。
在第一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须遵循的程序
(一)对应当披露的信息拟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主体应及时将拟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资料,以书面形式报送至公司归口管理商业秘密、国家秘
密的机构或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时将资料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经董事会秘书
审核,确认符合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披露要求的,由其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批。经
公司董事长审批通过后,暂缓、豁免披露方可生效。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
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暂缓、豁免披露的有关信息登记入档,经公司
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登记事项应当包
括:
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告等;
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因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
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
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
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四)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
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
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三十九条 对于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
除或者期限届满的,相关主体应立即通知公司归口管理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机
构或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应立即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
相关程序后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的重大
信息不得先于公司指定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的网站。
对于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的公司信息,参加外部机构组织的会议、接
受采访等使用的材料和讲话稿,若可能包含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
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则在对外发布、使用之前,必须事先
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按照《中国
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应披露
信息的相关人员,对其知晓的公司应披露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公司未将该等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擅自
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证券。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
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露未公开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新闻发布会、接受
投资者调研、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
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四十五条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和登记等工作,按照《中国电器科
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等制度进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
的真实、准确,并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
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内
部审计。
第八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
并按照公司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移交,由公司归口管理档案工作的部门负责
归档和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九条 查阅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查询人应当向公司董事会
秘书提出查询申请,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查阅。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 公司内部信息披露相关各方在信息披露工作中失职或违反本制
度,导致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较大影响的,或给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包括但
不限于批评教育、书面检讨、降低其薪酬标准、扣发其应得奖金、调离岗位、停
职、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违反法律法规的,公司可移交有关监管机构
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一条 公司外部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如因其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较大影响的,公司可依法向有关监管机构报告,并可依据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
执行。公司其他制度有关信息披露管理的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