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研: 中国电研市值管理制度(2025年制定)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6 17: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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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
管理工作,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
《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内部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
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在开展市值管理过程中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监
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的前提下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二)科学性原则:公司应当立足当前自身发展现状,理性分析自身的切实需
求,科学研判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素,以长期发展为导向,统筹处理好经
营发展和市场表现的关系,依照规律科学而为,以提升公司质量为基础开展市值管
理工作。
  (三)可行性原则:公司应当结合实际提出切实可行、落地性强的工作举措,
在充分考量公司经营、战略、投资、资金等要素的基础上,深入研判市值管理方式
的可行性,确保各项举措落地落实。
  (四)系统性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协同公司各部
门、业务公司以系统化方式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五)常态性原则:市值成长是一个持续的和动态的过程,公司应当及时关注
资本市场动态及公司市场表现,实时化、常态化跟进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领导,公司经营管理层深度参与,筹划并
组织开展其分管领域的具体市值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协同配合,共同
参与公司市值管理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
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
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
资价值。
  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
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
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
  第六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
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
反映公司质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
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
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
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
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
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方式
  第八条    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
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运
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提高信息
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
反映公司质量。
  第九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
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三)现金分红;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五)信息披露;
  (六)股份回购;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依法依规实
施股份增持计划、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或者承诺不减持股份等
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公司应当积极做好与股东的沟通,引导股东长期投资。
             第四章 监测预警机制及应对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监测公司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关键指标
以及上述指标的行业平均水平,如出现公司的上述指标明显偏离公司价值及行业平
均水平的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
原因,可以合法合规开展市值管理工作,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
  第十二条    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可及时采取如下措
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核查可能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及时发布公
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通过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说
明公司行业状况、战略规划、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情况,积极传递公司价值;
  (三)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在必要时采取现金分红等市值管理方式
稳定股价;
  (四)其他合法合规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包括:
  (一)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市值管理禁止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
实增强合规意识,树立科学市值管理理念,强化合规管理,完善内控体系,坚持规
范运作,严格遵守国资监管、证券监管等各项有关政策规定,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
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
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
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
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相悖的,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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