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与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审计与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
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
工作。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工作细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工作细则的
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
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工作细则,然而,鼓励根据本工作细则
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工作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证券与资本运营部(董事会办公室)
:本工作细则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本工作细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评价及定期修改工作。
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
《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与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制定
本工作细则。
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
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以上董事提名,并经董事会二分之一以上董事通过决定。
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
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委员会根据前述规定在六十日内补足委员人数。审计委员会委员辞任
导致审计委员会委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
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风险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以及相关会议资料提交等
工作。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委员会的报告;
(三)督促、检查董事会会议有关审计决议及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委员会召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委员会召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董事会审计与法
律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代行其职权。
用及聘用条款,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
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不受公司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通。负责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
排,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
面意见。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
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
面意见。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
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
形成决议提交董事会;
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并决定其披露事项;
管理、合规管理和法治建设规划方案;
行检查和评估,并向董事会报告结果;
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
由。
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公司有关部门负责提供有
关书面资料,包括:
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提交董事会讨论,包括:
真实、准确和完整;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报告;
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项。
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
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
会议。
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
员代为出席。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委员会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
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或投票表决。董事会审计与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
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
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
作细则的规定。
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决议由证券与资本运营部(董事会办公室)保
存,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披露有关信息。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