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障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
(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
程》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
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
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
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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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
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
,
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
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
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
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
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
,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
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
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
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
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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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
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
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
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
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
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
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
情况等。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
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
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
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
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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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
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
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
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
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公司依据本办法判断并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
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
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专人妥善归档
保管,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十年。
第十五条 办理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应执行如下内
部审核程序:
(一)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的部门(或单位)填写《信
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详见附件 1),列明申
请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内容、原因、依据及期限等信
息,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及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提出初审意见;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对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初审的相关
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后,将《信息
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提交公司董事
长予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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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公司董事长审批同意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
披露处理的,相关人员应签署书面保密承诺(详见附件 2)。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书面保密承诺及
相关材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归档保管。如相关信息不符合
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相关信息暂
缓披露期限届满后满足对外披露要求的,应在原《信息披露
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备注事项进展说明后对外披露。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的规定与本办法存在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制定并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自本办法
生效之日起,原《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业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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