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森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920946 证券简称:森萱医药 公告编号:2025-104
江苏森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判决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6 月 19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6 月 19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银川铁路运输法院
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当事人及案件信息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姓名或名称: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周晓婷、暂无
姓名或名称:宁夏森萱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国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陆舒棋、江苏崇诚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黄雄虎
法定代表人:不涉及
江苏森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健、江苏崇诚律师事务所
(二)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宁夏森萱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森萱”)系江苏森萱医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萱医药”、“公司”)控股子公司,宁夏森萱生产农
药医药中间体氟乙酸甲酯、氟乙酸乙酯、氯乙酸甲酯、氯乙酸乙酯。宁夏森萱系
危险废物产废单位。被告人黄雄虎系宁夏森萱安环部部长,非宁夏森萱和森萱医
药董事、高管。2024 年 2 月 20 日左右,因宁夏森萱所在的园区污水排放管道冻
裂,无法处置废水,负责安全环保黄雄虎联系中间人贺某某和园区环境监管部门
李某某,以 320 元每吨价格,将宁夏森萱废水处理站暂存池中未经处理的废水交
由贺某某拉运到外地污水处理厂处置,贺某某组织拉运 5 车约 150 吨废水直接倾
倒在原石炭井一废弃学校院内,造成了环境污染。
(三)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宁夏森萱药业有限公司、被告人黄雄虎
倾倒有毒物质 150 吨,并造成公私财产损失 857,897.97 元。被告人黄雄虎在被告
单位宁夏森萱药业有限公司污染环境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的主管人员,系单
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
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四)案件进展情况
宁夏森萱于 2025 年 6 月 19 日收到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关于本案的《起诉书》、
《量刑建议书》,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3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www.bse.cn)
(公告编号:2025-040),于 2025 年 12 月 24
披露了《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2025)宁 8601 刑初 32 号。
日收到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关于本案的《刑事判决书》
三、判决情况
宁夏森萱于 2025 年 12 月 24 日收到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在 2025 年 12 月 23
日作出的判决,裁判结果如下:
江苏森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单位宁夏森萱药业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罚金与该公司已缴纳的罚款九十万元折抵后,无需再行缴纳)
被告人黄雄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
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根据生效判决结果,公司将指导宁夏森萱积极推进相关工作,维护公司及全
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持有宁夏森萱 51%的股权,宁夏森萱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净利
润分别为 3,214.33 万元、-1,144.41 万元,宁夏森萱营业收入、净利润的绝对值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比重
分别为 5.98%、9.25%;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对宁夏森萱判处罚金五十万元(与已
缴纳的罚款九十万元折抵后,无需再行缴纳),对公司财务方面未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且宁夏森萱本案所述行为发生后高度重视,积极整改,已于 2024 年 7 月
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此案司法判决结果不会导致公司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
形。公司将加强合规管理,夯实环境保护、安全基础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环
保规章制度,依法主张和维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判决书》(2025)宁 8601 刑初 32 号
江苏森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