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2025 年 12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提名
第三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保证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
根据《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累积投票制下,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董
事人数的乘积,每位股东以各自拥有的投票权享有相应的表决权;股
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
票选举数位候选董事;董事的选举结果按得票多少依次确定。
第三条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
应分别进行和单独表决。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但不
包括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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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提名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推荐人推荐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人数。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单个推荐人推荐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
拟选独立董事人数。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
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
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
立董事候选人。
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推荐人选任职资格应当经董事会薪酬、考核与
提名委员会审核,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时将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独
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报送证券交易
所,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于监管
部门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会选举。如
已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七条 候选人人选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
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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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等要求作出声明与承
诺。
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
职资格、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
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人选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人选的
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条件,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
事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候选人人选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人选的任职资格,经审
核合格的候选人人选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
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
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
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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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
事候选人。
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
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
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选票数,该股东所投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
弃权。
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一条 董事候选人以获得投票表决权数的多少决定是否当选,
得票多者当选。同时,每位当选董事获得的投票表决权数不得低于出
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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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
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多者为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
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
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
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
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
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
以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
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且若共
同当选会使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人数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
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
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
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
选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
,含本数;
“过”“低于”
“多于”
,
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