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分红管理制度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分红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强
现金分红透明度,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
、《证券
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利润分配原则及政策
第二条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偿债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以及投资者回报等因素,
科学、审慎决策,合理确定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长
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股利的范
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的原则。
第三条 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
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进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优于股票股利。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
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
合理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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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利润分配条件
(一)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在不存在影响
公司经营的重大事项,并符合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情况下,每年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具体每
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
计划提出预案。
(二)在保证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考虑到公司成长性、每股
净资产的摊薄等合理因素,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
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
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
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第五条 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提出差异
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四)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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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
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股利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当
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
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三章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七条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并结
合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批准。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
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
等事宜。
第八条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
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第九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参会
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如有)、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
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根据《公司章
程》规定,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
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
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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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条件,并经过详细论证。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调整分红政策经
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
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
的派发事项。
第四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与信息披露机制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
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
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
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
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
第十四条 公司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广大中小投资者以及机构投资
者主动参与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引导
作用。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
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
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六)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详细说明调整
或者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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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
分配利润均为正值且报告期内盈利,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总
额低于当年净利润 30%的,公司应当在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的同时,披
露下列内容:
(一)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偿债能力、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水平较
低原因的说明;
(二)留存未分配利润的预计用途以及收益情况;
(三)公司在相应期间是否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中小股东
参与现金分红决策提供了便利;
(四)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为负值但合并资产负债表
中未分配利润为正值的,公司应当在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披露公司控
股子公司向母公司实施利润分配的情况,以及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
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的金额达到或者超过当
期净利润的 100%,且达到或者超过当期末未分配利润的 50%的,公司
应当同时披露是否影响偿债能力、过去十二个月内是否使用过募集资
金补充流动资金以及未来十二个月内是否计划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
动资金等内容。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或者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且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当根据公司盈利能力、融资能力
及其成本、偿债能力及现金流等情况披露现金分红方案的合理性,是
否导致公司营运资金不足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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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