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5 20: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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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5)第 782 号
致: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周四)下午 2:30 在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25 号国信金融大厦裙楼 3 楼召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
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现场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会规则》)以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
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
四十六次会议(临时)决议公告》
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
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
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
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召开第四十六次会议(临时)作出决议
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
会通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周四)下午 2:30 在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25 号国信金融
大厦裙楼 3 楼召开,由董事长张纳沙女士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
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5 年 12 月 2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5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639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585,093,61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0606%,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817,476,9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8016%。
票的股东共计 635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767,616,657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17.2589%。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636 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613,353,55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888%。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
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
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2025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7,583,833,9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834%;反对1,185,0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12,093,8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46%;反对1,185,0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32%;弃权7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22%。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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