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建股份: 龙建股份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5 20: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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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质量,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与
风险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沟通、编制及披露等方面的监督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第六号定期报告》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
细则》等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相
关责任人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之前,应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充分沟通,确定审计工作安排。在定期报告审计期间,及时沟通
交流、掌握审计进度。如果出现突发事件导致审计无法正常开展
的,及时沟通协调,尽快商定替代程序,确保定期报告审计工作
的推进。
  第三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
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
和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四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诚实
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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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
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五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
师(以下简称为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
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加强与其
的沟通,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
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
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
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八条   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完
成后,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召开会议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
董事会审核。
    第九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对审计报告中“关键审计事
项”等涉及的重要事项进行审阅;如果认为上述事项对公司影响
重大且有必要补充说明的,可以在年度报告正文“重要事项”中
进行说明;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评估机构应当勤勉尽责,
保持独立性,设计有针对性的审计或评估程序,获取充分、适当
的证据,发表恰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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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与
风险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
司应在年度报告披露时,同步披露对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评估报告、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对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
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
间发生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
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与风险委员会
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
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
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
改聘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
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上述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
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
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二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
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
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
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人员在年度报告编
制和审计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告前,不得以任何形
                           - 3 -
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泄露年度报告内容。审计与风险委员会
在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应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履行
保密义务,应严防内幕消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应积极为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履行职责创造必
要的条件,协调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与相关各方的沟通、协商。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施行,
原《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龙
建董发〔2020〕17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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