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信息披露管理工作,规范外部信息的报送和使用管理,维护信息
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和《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与保密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
单位、机关各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他可以接触、获取公司重大未
公开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以及正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公司
内部报送、编制、审批期间的重大事项;尚未公开是指公司董事
会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
或者网站上正式公开发布。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权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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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者其他外部单位以及在信息报送过程中
能够接触、获取信息的人员。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制度
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等信息履行必要
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
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
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
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
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公司及各子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在报送前应
提示相关外部单位及其人员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
义务,并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在案备查,内部转出部门负责填写或要求对方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附件 1),并及时将知情人档案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
案。
在报送内容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外部单位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外部单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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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外部单位的名
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九条 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申
报产品专利及申请相关资质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
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将该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应向其提供
书面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及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附件 2),并要求
对方签署保密协议或作出保密承诺,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
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
司证券,同时将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
案备查。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内
幕信息流转审批表》(附件 3),依次经所属部门负责人(或全资/
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分管副总审核,再提交董事会秘书批准后
方可对外报送,并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董事会秘书认为拟报送
信息属特别重大信息的,还需报经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的,待董
事长签字确认后,方可对外报送。
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对报送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程序的
合规性负责。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
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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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督促外部单位或个
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时,应立
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
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
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知悉的信息买卖公
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没收其违法所
得并处以罚款,同时将相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如涉嫌犯罪
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施行,原《龙
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龙建董发〔2020〕
附件:1.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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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序号 行 政 管 理 部 接 收 信 接 触 内 知 悉 知 悉 内 知 悉 内 内 幕 信 内 幕 信 登 记 时 登记人
门 或 实 际 控 息人员 幕 信 息 内 幕 幕信息 幕 信 息 息 内 息所处 间
制人的名称 姓名 的原因 信 息 地点 方式 容 阶段
时 间
注2 注3 注4 注5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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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市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
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 1 外,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
分别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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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内幕信息知情人
保密及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
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司依法向行政管理部门和实际
控制人报送尚未披露内幕信息的,需要将接收信息的单位相关人
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并书面提醒其履行保密义务,
禁止利用内幕信息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进行内幕交易。
中国证监会【2007】235 号文件将银行、税务、工商、统计、
国资委、外管局等单位列为外部信息使用单位。
本次向您报送的信息(包括电子邮件形式),即
,属于公司内幕信息,您自接
收本材料之日起,即为我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正式对
外披露此信息前(披露日期为: ),请您履行保密义务,
不可以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取利
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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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
内幕信息流转审批表
转 出 部 转 入 部 转出 转出 双 方 转出部门 公司主管 公 司 董事会
内幕信息内容 门 或 门 或 时间 方式 经手人 或单位负 领导签字 董秘签字 办公室
单 位 单 位 姓 名 责人签字 (外部流 ( 外 部 流 是 否
转) 转) 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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