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龙建路桥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对《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修
订,形成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或者上海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
时间内,通过规定的信息发布渠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
布,并在证券监管部门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及
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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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
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
主体。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
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
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
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
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
为国家秘密,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豁免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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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
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
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
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
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
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
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
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
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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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
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
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
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
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
查文件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证监局。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若涉及采用外文
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
告、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
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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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
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
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
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
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编制完成并披露,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一个
月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及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
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
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
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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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
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
经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核,由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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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
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核
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
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
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
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
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
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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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五十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
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
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三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
降百分之五十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前款第
(三)项的规定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5 元;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3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
据,预计无法保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
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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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其他
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
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
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
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
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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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
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
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
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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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
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达到披露标准的下列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六条 除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事项外,公司发生的交易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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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
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
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并达到监管标准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按照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及时
披露下列重大事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三)合并、分立、分拆;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
(五)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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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资产减值;
(七)相关监管机构或者公司认定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
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
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七)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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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
经理外的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
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
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
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
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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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
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
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
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
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
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
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
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董事长为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
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
书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
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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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公司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
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
建议。
第三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
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
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
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
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
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
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
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其所属
部门及所属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
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
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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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
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
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
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
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五条 公司信息公告的界定及具体编制工作由董事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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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室负责,但内容涉及公司相关部门的,各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和
协助。
第四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等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
前审核,由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七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当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触及法律法规及
本制度规定的披露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提供相关
信息和资料,在信息未公开前,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二)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本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核
对相关信息资料,并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报送董事会办公
室;
(三)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并报董事会秘书审核,总经
理、董事长审批;
(四)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临时报告报送上海证券交易
所,并于规定时间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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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需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股东会审议的重大事
项,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
批准程序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
资料的档案管理,并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记
录。相关档案的保管期限依据公司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公司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
报告公司董事会,并与涉及的相关单位沟通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
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公司部门和分公司、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五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规定建立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明确定期报告制度、重大信息的临时报告制度、重大
信息的报告流程以及应当报告公司的重大信息范围和定期报告,确
保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
办公室。公司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参照适用本
条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子公司指派专人负责信息
披露工作,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部
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重
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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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
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
息披露。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
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七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
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内幕信息和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
定,在信息披露前,均负有保密责任,且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将知情
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涉及内幕信息的,应遵守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
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
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
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
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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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下属子、分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
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六十条 对违反本制度、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直接责任
部门和人员,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内部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公司有权向其追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公司外部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遭受经
济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
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
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
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
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
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
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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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六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
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
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六十六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
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
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包括事项内容、暂缓或豁免原因和
依据、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书面保密承诺、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施行,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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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龙建董发
〔2023〕19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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