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纳千成: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5 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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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的方式直接及间接合计取得厦门众联世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联
世纪”)100%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
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
的规定
  《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
行业或上下游。”
  《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拟
购买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
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的有关规
定,创业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
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众联世纪是一家以数字化+智能化技术为基础的数字营销服务商,依托自研
的全场景全链路营销技术服务系统,其业务主要聚焦于为通信、金融、电商等行
业的客户提供优质的一站式数字化智能营销解决方案,符合创业板板块定位。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众联世纪归属于“互联网
纪所属行业不属于限制类或者淘汰类行业。众联世纪所处行业不属于《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所列的原则上不支持在创业板
上市的行业清单。
  公司主要从事多格式影视业务及营销业务,营销业务与众联世纪属于同一行
业。通过本次交易,公司可拓展营销业务布局,为客户提供更加全渠道、全链路
数字化营销解决方案,提升综合竞争力,众联世纪与公司主要业务处于同行业并
具有协同效应。
  综上,众联世纪所在行业处于国家产业政策支持、鼓励范围内,且不属于《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中原则上不支持上市的
行业,符合创业板定位,并与公司主要业务处于同行业并具有协同效应。本次交
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持续监管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的价
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百分之八十。市场参考价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
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经确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 4.80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
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特此说明。
                        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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