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连科技: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5 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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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1/22/23 层
电话:0755-82816698     传真:0755-82816898
邮编:518048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壹连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
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
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
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
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
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
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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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根据《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议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召集本次
股东会。
   公司已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网》《经济参考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刊载了《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的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
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
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在深圳市
宝安区燕罗街道燕川社区大华路 1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因公司董事长田王星
先生出差无法主持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卓祥宇先生主持会议。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进行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5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本次股东会的
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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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5 年 12 月
股东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
相关人员。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名,
该等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8,949,8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48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以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中小投资者股东)
共 76 名,该等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44,8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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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
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如下议案:
              《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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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符,没有
对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修改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已由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予以披露,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
逐项审议和表决,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
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了表决,本
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
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汇总统
计,并由其对真实性负责。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现场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 59,087,358 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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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8%;反对 4,900 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3%;弃权 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现场及网络合计)为:同意 137,6
权 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75%。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 59,042,058 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12%;反对 50,200 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9%;弃权 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现场及网络合计)为:同意 92,38
权 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75%。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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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情况: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 59,042,058 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12%;反对 50,200 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9%;弃权 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现场及网络合计)为:同意 92,38
权 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75%。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 59,042,058 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12%;反对 50,200 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9%;弃权 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现场及网络合计)为:同意 92,38
权 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75%。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 59,041,058 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95%;反对 50,200 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9%;弃权 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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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现场及网络合计)为:同意 91,38
权 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77%。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 59,085,358 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4%;反对 5,900 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0%;弃权 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现场及网络合计)为:同意 135,6
权 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77%。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 59,039,858 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4%;反对 50,200 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9%;弃权 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现场及网络合计)为:同意 90,18
权 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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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 59,041,058 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95%;反对 50,200 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9%;弃权 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现场及网络合计)为:同意 91,38
权 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77%。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 59,040,058 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8%;反对 51,200 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6%;弃权 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现场及网络合计)为:同意 90,38
权 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77%。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 59,040,058 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8%;反对 51,200 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6%;弃权 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现场及网络合计)为:同意 90,38
权 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77%。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 59,040,358 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83%;反对 50,200 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9%;弃权 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现场及网络合计)为:同意 90,68
权 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609%。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 59,040,058 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8%;反对 51,200 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6%;弃权 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现场及网络合计)为:同意 9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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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77%。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 59,040,058 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8%;反对 51,200 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6%;弃权 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现场及网络合计)为:同意 90,38
权 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77%。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 59,086,358 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1%;反对 4,900 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3%;弃权 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现场及网络合计)为:同意 136,6
权 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77%。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 59,086,358 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1%;反对 4,900 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3%;弃权 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现场及网络合计)为:同意 136,6
权 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77%。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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