岭南控股: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5 20: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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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24           证券简称:岭南控股             公告编号:2025-051号
              广州岭南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2 月 25 日(星期四)下午 15:2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2)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5 日
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现场 地点为茂名花园酒店 6 号楼三楼鹿湖厅。网络投 票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365 人,代
表股份数量为 482,555,2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0008%,其中:
     (1) 出 席现 场 会 议 的股 东 及 股 东授 权 代 表 共 5 人 , 代表 股 份 数 量 为
     (2)通 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 360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73,764,79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062%。
     (二)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
会议,其中独立董事刘涛先生和文吉女士采用视频方式出席本次会议。广东
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必东、钟扬飞出席会议并出具见证意见。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 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审议通过如下议
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 意 465,207,202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中,中小股 东同意 1,467,464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
份总数的 0.3041%;反对 17,310,0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5872%;弃权 3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79%。
     表决结果: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 意 481,813,63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18,073,8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 总 数的 3.7455%;反 对 704,200 股, 占 出席 本 次股 东大会 有效表 决权 股 份
总数的 0.1459%;弃权 3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78%。
   表决结果: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 意 481,813,63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18,073,8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 总 数的 3.7455%;反 对 704,200 股, 占 出席 本 次股 东大会 有效表 决权 股 份
总数的 0.1459%;弃权 3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78%。
   表决结果: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 意 481,804,23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18,064,4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 总 数的 3.7435%;反 对 713,100 股, 占 出席 本 次股 东大会 有效表 决权 股 份
总数的 0.1478%;弃权 3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79%。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结果及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广州岭南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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