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09 证券简称:红墙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6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25日(周四)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2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5年 12 月25 日9:15-9:25 ,9:30-11:30及
开。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6 人,代表股份 94,380,665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4.600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93,645,6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4.253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4 人,代表股份 734,9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347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44 人,代表股份 734,973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7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44 人,代表股份 734,9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473%。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
下议案:
提案 1.01 审议通过了《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267,1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98%;
反对 94,3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00%;弃权 1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1,4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987%。
提案 1.02 审议通过了《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及决策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280,9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44%;
反对 87,4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7%;弃权 1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5,2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99%。
提案 1.03 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276,6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98%;
反对 86,5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7%;弃权 1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0,9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674%。
提案 1.04 审议通过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283,0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6%;
反对 86,8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0%;弃权 1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7,3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58%。
提案 1.05 审议通过了《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278,2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15%;
反对 91,1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6%;弃权 1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2,5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39%。
提案 1.06 审议通过了《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277,8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11%;
反对 91,5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0%;弃权 1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2,1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39%。
提案 1.07 审议通过了《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276,6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98%;
反对 86,3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5%;弃权 1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630,998 股 ,占出 席 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 表决 权股份 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4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戴振军、刘浩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