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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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有关法律法规
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是否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
应披露信息,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
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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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二条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登记入档,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详见附件),并附上
相关事项的项目资料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经公司董事长签字
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相关业务负责人应当对此予以
配合。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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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
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 公司如需就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相
关业务咨询的,应当在当日 15:00 收盘后的非交易时间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出。咨询内容的范围应限于对相关业务规则政策理解、业务办理流程等,咨询过
程中不得透露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具体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适用《上市规则》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其他相关信息披露制度中若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条款,以本
制度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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