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致: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和《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喻荣虎、吴波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就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参与了本次股东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 次 股 东 会 由 公 司董事 会召集 。公 司 董事 会 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在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刊登了《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决
议 公 告 》、 《 黄 山永新 股份 有限 公 司 关于召 开 2025 年第二 次临 时 股东会
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 次 股 东 会 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 (星 期 四 )下 午 14:30 如期 召 开 ,
会议由董事长江蕾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
致。
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25 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5 年 12 月 2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数 248,356,5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55%。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效
授权。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
直接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计 60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54,736,52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26%。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
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计 65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403,093,049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5.81%。
经核查,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
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议
案进行了表决。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并按《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
签名。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
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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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如下:
其中包括以下子议案:
( 1) 审议通 过 了《关 于 选举江蕾 女士 为 公司 第九届 董事 会 非 独 立董
事》;
( 2) 审议通 过 了《关 于 选举周原 先生 为 公司 第九届 董事 会 非 独 立董
事》;
( 3) 审议通 过 了《关 于 选举高敏 坚先 生 为公 司第九 届董 事 会 非 独立
董事》;
( 4) 审议通 过 了《关 于 选举潘健 先生 为 公司 第九届 董事 会 非 独 立董
事》;
( 5) 审议通 过 了《关 于 选举沈陶 先生 为 公司 第九届 董事 会 非 独 立董
事》;
( 6) 审议通 过 了《关 于 选举王冬 先生 为 公司 第九届 董事 会 非 独 立董
事》;
( 7) 审议通 过 了《关 于 选举余波 先生 为 公司 第九届 董事 会 非 独 立董
事》;
( 8) 审议通 过 了《关 于 选举孙峻 先生 为 公司 第九届 董事 会 非 独 立董
事》;
( 9) 审议通 过 了《关 于 选举鲍冉 女士 为 公司 第九届 董事 会 非 独 立董
事》。
其中包括以下子议案:
( 1) 审议通 过 了《关 于 选举林钟 高先 生 为公 司第九 届董 事 会 独 立董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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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审议通 过 了《关 于 选举黄攸 立先 生 为公 司第九 届董 事 会 独 立董
事》;
( 3) 审议通 过 了《关 于 选举张月 红女 士 为公 司第九 届董 事 会 独 立董
事》;
( 4) 审议通 过 了《关 于 选举李思 飞先 生 为公 司第九 届董 事 会 独 立董
事》;
( 5) 审议通 过 了《关 于 选举安梅 霞女 士 为公 司第九 届董 事 会 独 立董
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
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以下无正文)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刘 浩
经办律师:喻荣虎
吴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