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73 证券简称:清新环境 公告编号:2025-092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25日下午15:00时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5日上午9:15至下午3:00。
室。
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2.8653%。其中: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2人,代表股份28,00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002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80 人,代表股份 748,156,8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
的 52.8633%。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80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 7,664,2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5416%。其中参加现场会议投票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8,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0020%;参加网络
投票的 17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7,636,2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
了如下议案:
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
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2,035,0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80%;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1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605%;反
对6,048,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9152%;弃权
份总数的1.3243%。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2,029,0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72%;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822%;反
对6,047,8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9099%;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1.4078%。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2,028,5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72%;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757%;反
对6,047,8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9099%;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1.41434%。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2,028,5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72%;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757%;反
对6,047,8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9099%;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1.414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徐明、李鲲宇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一)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