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创电子: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5 19: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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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36         证券简称:联创电子             公告编号:2025—100
债券代码:128101         债券简称:联创转债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2 月 25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2 月 25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25 日
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25 日
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004 人,代表股份 123,190,66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1.8123%。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0 人,代表股份 106,840,022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0.244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94 人,代表股份 16,350,6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 1.5678%。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995 人,代表股份 29,005,97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7813%。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了本次股东会,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4,082,6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3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30%。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897,993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5996%;反对 8,870,281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5809%;弃权 237,7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9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议案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4,138,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3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73%。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953,893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7924%;反对 8,821,381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4123%;弃权 230,7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54%。
  表决结果:同意 117,557,2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7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98%。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372,583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5785%;反对 5,461,191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278%;弃权 172,2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37%。
  议案三、《关于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7,559,6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7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91%。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374,983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5868%;反对 5,459,591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223%;弃权 171,4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09%。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熊莉、胡子连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召集
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临时股东会决议》
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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