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 票 简 称 :毅昌科技
股 票 代 码 :002420
信息披露义务人:高金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丰路 31 号
联 系 电 话 :139****8088
股份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声明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
涵义。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
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编写。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
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
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
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
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
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对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相关审批程序能否通过及通过时间尚存在一定不
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股份变动不违背此前承诺。
目 录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报告书、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指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毅昌科技、上市公司、标的公司、
指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高金集团、转让方、信息披露义
指 高金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务人
蔚然合伙、受让方 指 滁州蔚然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城投鑫创 指 滁州市城投鑫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蔚然投资 指 滁州市蔚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滁州城投 指 滁州市城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蔚然合伙拟协议受让高金集团持有的毅昌科技 104,198,900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 指 股股份,占毅昌科技总股本 411,290,000 股的 25.33%;转让
后,高金集团不再持有毅昌科技股权
滁州蔚然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高金技术产业集
《股份转让协议》 指
团有限公司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股 指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报告书中合计数与各加数之和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名称 高金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775680304A
法定代表人 宁红涛
注册地址 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丰路 31 号自编一栋 1016 号房
注册资本 120,100 万人民币
成立时间 2005-07-05
经营期限 2005-07-05 至 无固定期限
公司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自有资金投资;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网络技术的研
究、开发;生物质能源的技术研究、开发;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能
源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材料科学研究、
经营范围 技术开发;化学工程研究服务;生物技术开发服务;新材料技术开发服务;
模具制造;汽车零配件设计服务;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材料技术咨询、
交流服务;新材料技术转让服务;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通信终端设备制造;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
通讯地址 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丰路 31 号自编一栋 1016 号房
联系电话 020-6199366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
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外,持有的其他上市公
司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情况如下:
注册资本
序号 企业名称 成立时间 持股比例 主营业务
(万元)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
胶粘剂系列产品的研发、
生产和销售
(300200)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 光学膜材料、电子材料、
(601208) 材料的研发、制造和销售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经营安排和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的考虑,
拟向蔚然合伙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
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方案所涉及的协议转让外,信息披露义务人
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后续发生相关权益变动
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转让给蔚然合伙。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经
营者集中申报的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 104,198,9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
股本总额的比例为 25.33%。
团将其持有的毅昌科技 104,198,900 股股份转让给蔚然合伙,拟收购股份数量占上市公
司总股本 411,290,000 股的 25.33%。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系高金集团向蔚然合伙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 104,198,900 股
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 25.33%。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高金集团和蔚然合伙的具体持股及表决权的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 持有表决
名称 直接持股 直接持 表决权 直接持股 直接持 持有表决权 表决权
权数量
数量(股) 股比例 比例 数量(股) 股比例 数量(股) 比例
(股)
高金集团 104,198,900 25.33% 104,198,900 25.33% - - - -
蔚然合伙 - - - - 104,198,900 25.33% 104,198,900 25.33%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为毅昌科技的控股股东,丧失对毅昌科技的
控制权地位。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
转让方/甲方:高金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受让方/乙方:滁州蔚然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在本协议中,转让方、受让方合称为“双方”或“各方”,单独称“一方”。
(二)本次股份转让的目标、数量及价格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为甲方持有的上市公司【10,419.89】万股
股份,约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比例为【25.3347%】。
双方经充分谈判和友好协商后一致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对价以本协议签署日
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基准,同时参考上市公司截至本协议签署日
的净资产并综合考虑上市公司发展前景等情形,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合计为【85,000】
万元,即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约为【8.16】元/股。
(三)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款支付与交割
双方应于不晚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转让方名义在双方认可的
一家甲方所在地的境内银行(以下简称“共管银行”)开立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监管
的银行账户(以下简称“共管账户”),共管账户的开立及维护费用由转让方承担。
自共管账户开立完成,且本协议已经双方正式签署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乙方
或乙方指定的合法第三方向共管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总额【30%】的资金,即第一期
共管资金金额【25,500】万元(以下简称“第一期共管资金”),作为第一期交易价款。
双方应于不晚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本交易股份转让所涉及经
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筹备工作,并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0】日内(或双方另行书面
同意的更长期限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本次股份转让所涉及的经营者集中审
查(以下简称“经营者集中审查”)。
在本次股份转让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查并出具不实施进一步
审查决定(或批准同意进行经营者集中决定,以下简称“获准经营者集中”)之日或国
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确认无需申报经营者集中审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让方、
受让方应向共管银行发出指令,由共管账户向转让方指定的账户释放第一期共管资金
(含息)。
在本次股份转让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查获准经营者集中之日或国家市场
监督管理总局确认无需申报经营者集中审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且转让方已经收到
第一期转让价款,转让方、上市公司与受让方共同向深交所申请对本次股份转让合规性
予以审核确认。
在本次股份转让通过深交所合规性审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乙方或乙方指定
的合法第三方向共管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总额【60%】的资金,即第二期共管资金金
额【51,000】万元(以下简称“第二期共管资金”),作为第二期交易价款。
在本次股份转让通过深交所合规性审查及第二期共管资金支付至共管账户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上市公司与受让方共同向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过户
登记至乙方 A 股证券账户的相关登记手续。
自标的股份已过户登记至乙方的 A 股证券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向
共管银行发出指令,由共管账户向转让方指定的账户释放第二期共管资金,即股份交易
价款总额【60%】的资金【51,000】万元。
在标的股份已过户登记至乙方的 A 股证券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乙方或乙
方指定的合法第三方向共管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总额【10%】的资金,即第三期共管
资金金额【8,500】万元(以下简称“第三期共管资金”),作为第三期交易价款。
自双方及上市公司按照本协议第 4.1 条至第 4.3 条之约定完成上市公司董事会及高
级管理人员改组之日与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的 A 股证券账户之日起且双方及上市
公司完成上市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所有印鉴、各项证照、章程、财
务资料及其他重要证照、资料的原物、原件、正本的交接工作或第二期共管资金释放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届满之日(任一在先到来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受让方应
向共管银行发出指令,由共管账户向转让方指定的账户释放第三期共管资金,即股份交
易价款总额的【10%】资金【8,500】万元。
(四)上市公司治理及收购后稳定经营
按本协议第 4.2、4.3 条的约定以提前换届或改选等合法的方式更换董事、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委员和高级管理人员。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 3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双方应促使和推动董事长、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委员由乙方提名的董事担任。
程规定由董事会负责选聘,交割后首任总经理候选人由乙方推荐;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
经营管理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乙方有权推荐上市公司副总经理候选人、财务负责人
候选人、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人选;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情况下,甲方配合乙方促使和推动上市公司董事会聘任前述人选。转让方承诺,截至
本协议签署前及至交割日,转让方对拟调整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未向乙方告知且可能
导致上市公司承担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支出或损失的奖励、激励、财务资助、担保、补
偿或赔偿承诺。
指定的核心员工与上市公司签署符合法律规定并经乙方认可的《劳动合同》及《竞业限
制协议》,且尽力促使核心员工在《劳动合同》中承诺自标的股份交割日起至少在上市
公司及/或附属公司(如有)任职不少于 36 个月,如已经签署且《劳动合同》约定的剩
余服务期超过三年的核心员工可不再重新签署。
其关联方:
(1)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设立、从事或投资于(且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
或间接地帮助或协助任何其他方设立、从事或投资于)与上市公司业务产生实质性竞争
的业务(以下简称“竞争性业务”),或直接或间接地在从事竞争性业务的实体中持有
任何权益;
(2)不得利用从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获取的信息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竞争性业
务;
(3)不得担任从事竞争活动的企业或组织的管理层人员或员工;
(4)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竞争性业务;
(5)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从竞争活动或从事竞争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中获取利益;
(6)不得以任何形式争取上市公司的客户,或和上市公司生产及销售业务相关的
客户进行或试图进行交易(但不会导致与上市公司产生实质性竞争的除外);
(7)不得以任何形式争取雇佣上市公司于本协议签署时聘用的员工(交割日后上
市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除外);
(8)不得从事其他有损于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如违反本条之约定,甲方应赔偿
乙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且促进其关联方维持截至交割日为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场所、供应商、销
售渠道、技术及市场支持等其他生产经营资源或便利与合作稳定。
(五)过渡期条款
营运作,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以维持公司良好的经营状况、行业地位和声誉,维持
与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层、员工、供应商、客户的关系,合法经营。甲方按法律法规赋
予的权利义务督促上市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继续履行对上市公司的
忠实和勤勉义务。
促使(包括提出议案、在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上对下述事项投赞成票)上市公司(含
其全部控股子公司)进行除了日常经营业务之外的以下事项,但上市公司已经披露的事
项或经乙方同意的除外:
(1)改变现有主营业务及其经营模式,包括但不限于终止现有主营业务、新增主
营业务、变更现有主营业务的经营模式;
(2)改组董事会,解聘现有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人员,本协议另有约定或乙方事
先同意的除外;
(3)发行任何类型的证券或向监管部门提交发行任何类型证券的申请;
(4)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应当披露的标准以上的对外
投资、合资、收购、转让或处置资产(含知识产权);
(5)除了日常经营业务之外,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任何人提供担保、提
供借款;
(6)上市公司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行为;
(7)除上市公司已经披露股权激励计划外,制定或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改变公司
现有的员工待遇福利政策;
(8)增加、减少上市公司注册资本;
(9)达成任何非基于正常商业交易的安排、协议;
(10)遵循会计处理的一贯性原则,除适用法律或监管规则要求外,不得提议或同
意改变或调整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会计制度或会计政策;
(11)其他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上市公司或受让方利益的情形,或其他可能对本次
交易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
人的利益或影响本次交易的行为,并同时敦促上市公司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作
出该等行为;甲方及其控制的主体不得以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占用或转移上
市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否则,因此给上市公司或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
赔偿全部损失并消除影响。
在合规前提下甲方督促上市公司将相关会议内容告知乙方,乙方有权派人参会了解相关
会议情况。
(六)双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本协议,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政府命令以
及其内部审批程序,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的合同或者协议产生冲突;除应本协议约定的
生效条件外,已就本协议的签署获得了必要批准和授权。
快准备本次交易实施所需必备的法律文件,就本协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及配合办理向监
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申请、批准、备案等相关手续并确保各自提供资料文件的真实、完备、
合法、有效;双方承诺将及时、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不会从事任何可能对本协议的签
署、生效及协议目的实现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协议转让上市公
司控制权或股份的情形;并承诺甲方和上市公司将就本次交易取得所需的债权人及其他
第三方同意(如需),确保本协议的履行不会与上市公司相关合同或者协议等文件约定
义务产生冲突,或导致上市公司被主张债务提前到期、提前还款及/或业务中止、终止
等情形。
的主体资格;乙方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资金实力并保证交易资金来源合法;乙方将依协
议约定及时支付交易价款、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人就标的股份的处置进行协商、不得与本协议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就该等事项签署任何
协议、合同或其他任何关于处置标的股份的文件,否则甲方构成重大违约,应按照本协
议约定的转让价款总额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应赔偿乙方遭受的损失。
乙方。为了维持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权的稳定,甲方承诺,在甲方直接或间接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包括登记于他人名下但甲方可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且乙方通过
本次交易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后,甲方不会单独或共同地自行或协助乙方以外的主体
谋求、争夺上市公司控制权或从事任何影响乙方拥有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
接或间接的股份代持安排、信托安排、收益权转让安排、表决权委托安排等任何影响标
的股份权属的情形,并保证乙方取得标的股份免受任何第三方的追索,未对标的股份设
置任何权利限制,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标的股份的任何股东协议、合同、承诺或
安排,亦不存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的查封、冻结、财产保全措施或限制转让
的未决的诉讼、仲裁以及其他任何行政或司法程序。
购重组、再融资等资本运作的违规、违反承诺事项的情形,甲方及其关联方不存在侵占
上市公司资产以及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控股股东亦未利用其控制地位,
导致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隐瞒、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成日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隐瞒、重大遗漏及误导。
(1)作为控股股东应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文件,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
请或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存在欺诈发行的情形;
(2)作为控股股东应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文件,在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
所递交的其他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上市公司历次公告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
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上市公司的资产、资金被关联方占用,财务处理、财务信息披露存在重大违
规;
(4)作为控股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及应该披露的相关信息、文件中,可能被行政机
构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处罚或导致其股票被暂停、终止上市的情形。
方披露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上市公司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下同)的资产、负债、
权益、对外担保相关的全部信息。若因甲方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乙方、上市公司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七)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批之日起生效。
(1)经本协议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
(2)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时间按时将第一期共管资金支付到共管账户或本协议签
署后乙方未获得本次交易的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
(3)本协议约定交易未获准经营者集中,本次交易自提交深交所合规性审查之日
起 60 日内未通过深交所合规性审查或双方协商同意延期期满仍未获得合规审查确认;
(4)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1)如标的股份的部分或全部存在质押、冻结或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的;
(2)如标的股份存在任何其他质押、被冻结、查封或悬而未决的争议、诉讼、仲
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政府调查或其他安排,或存在将要对
其提起诉讼、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并可能导致标的股份被冻结、查封的任
何情形或者风险。
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时间支付第一期,未按本协议约定时间支付第二期共管账户资
金支付逾期超过 5 个工作日。
或按照本协议第 8.3 条乙方单方解除本协议的,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书面终止或解除通
知书之日起 5 日内,将已收取的交易价款、孳息以及违约金等其他款项无条件地、一次
性地全部返还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否则应当按照未返还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
付滞纳金。
解决方案:
(1)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备齐本次交易所需全部材料申报后,该申报未能通过有权审批机
构审查或批准的;
(2)因不可抗力事件或者中国政府监管部门等因素,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完成的。
若双方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无法就解决方案达成一致的,甲方、
乙方均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已收取的交易价款、
孳息以及其他款项无条件地、一次性地全部返还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违约责任
出的相关承诺,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包
括守约方为实现权利支付的全部费用。
并有权要求甲方在上述情形发生后的三个月内回购乙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全部或部
分目标公司股份,回购价款应等于基于以下公式计算所得的金额:【受让方通过本次股
份转让取得的全部或部分上市公司股份的资金×[1+(回购价款支付日期-资金发生日期)
/365×6%]】。
股份过户登记所需其提交的全部申请文件的,每延期一日,应当按已收到股份转让价款
金额的【万分之五】按日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如其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限
向结算公司提交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所需的全部申请文件超过 30 日的或故意阻止结算公
司办理过户审核和过户登记手续的,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终止本协议,本
协议自该终止通知送达之日起即行终止。
应当按当期应付而未付、应释放未释放价款金额的【万分之五】按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在第二期共管账户资金支付时,乙方无正当理由明确拒绝支付或者逾期超过 15 日支付
共管资金到共管账户的,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自该解除通
知送达乙方之日起即行终止,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终止后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标的股份转
让价款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应当于本协议终止后合理期限内退还乙
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及孳息(扣除违约金后);若乙方无正当理由迟延支付第三期共管
账户资金或释放第三期共管账户资金,每延期支付一日,应当按当期应支付未支付、应
释放而未付释放价款金额的【万分之五】按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支付完止。
的股份交易价款总额的【10%】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方书面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守约方赔偿全部损失的,还应追索损
失及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保全担保费、调查费等)。
协议约定予以豁免的除外),则受让方亦有权在支付共管资金和/或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时直接扣除前述转让方应支付的款项后将净额款项支付给转让方。如受让方发生任何本
协议项下的赔偿、补偿或违约责任(但根据本协议约定予以豁免的除外),则转让方亦
有权在支付共管账户中扣除前述受让方应支付的款项后的剩余款项退还给受让方。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拟协议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司法强制执行
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况说明
(一)本次股权转让或者划转后是否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在本次转让控制权
前,是否对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已进行合理调查和了解,说明相
关调查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毅昌科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分别为高金集团、熊海涛。
本次权益变动后,蔚然合伙将成为毅昌科技的控股股东,滁州市国资委将成为毅昌
科技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
让意图等均已进行合理调查和了解,确信上述主体具备受让人的资格条件。
(二)出让人或者划出方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
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如有前述情形,应
披露具体的解决方案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
债,不存在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六、上市公司董事会声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董事会出具声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履行诚信义
务,其持股及本次权益变动符合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
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截至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
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信息
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也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任。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附表和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广东省广州市
限公司
股票简称 毅昌科技 股票代码 002420
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
高金技术产业集团有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开发区科学城科丰路
限公司 通讯地址
增加 □ 减少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 无 √
变化
化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 是 √ 否 □ 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 是 □ 否 √
东 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选)
继承□ 赠与□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
持股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持股数量:104,198,900 股
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
持股比例:25.33%
行股份比例
持股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
变动数量:104,198,900 股
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
变动比例:25.33%
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
变动后持股数量:0 股
例
持股比例:0%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
时间:本次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完成之日
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
方式:协议转让
及方式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
是 □ 否 □ 不适用 √
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拟于未来 12 个月内继 是 □ 否 √
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
前 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
是 □ 否 √
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
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 是 □ 否 √
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
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
是 □ 否 √
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
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
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是 √ 否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 注: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国家市场监督
取得批准 管理总局对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
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