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0 证券简称:毅昌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9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和
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控股股东高金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金集团”)与滁
州蔚然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蔚然合伙”、“受
让方”)于 2025 年 12 月 23 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蔚然合伙
拟协议收购高金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中的 104,198,900 股股份,拟收
购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 25.3347%(以下简称“标的股份”)。
成关联交易,也不存在承诺变更、豁免或承接的情况。
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
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
登记手续,以及完成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可能涉及的其他批准。上述事
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完成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
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并关注公司后续公告,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一、协议转让概况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高金集团与蔚然合伙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蔚然合
伙拟受让高金集团持有的公司 104,198,900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33%,股份转让对价为 85,000.00 万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捌
亿伍仟万元整)。
如本次交易最终转让完成后,蔚然合伙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滁
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如本次交易最终达成后,高金集团与蔚然合伙的变化情况具体如
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 持股数量 占总股本 表决权 持股数量 占总股本 表决权
(股) 比例 比例 (股) 比例 比例
高金技术产业集团有 25.3347
限公司 %
滁州蔚然科技发展合 104,198,9 25.3347
- - - 25.3347%
伙企业(有限合伙) 00 %
注:1.具体持股数量及比例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
为准。2.上述比例以 2025 年 12 月 25 日公司总股本进行计算。
(二)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履行的审批或者其他程序及其进展
本次协议变动事项尚需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批、国家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
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
记手续,以及完成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可能涉及的其他批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蔚然合伙已按《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向共管
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总额 30%的资金,即第一期共管资金金额
二、协议转让双方情况介绍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高金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775680304A
法定代表人 宁红涛
注册地址 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丰路 31 号自编一栋 1016 号房
注册资本 120,1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 2005-07-05
经营期限 2005-07-05 至 无固定期限
公司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自有资金投资;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网络技
术的研究、开发;生物质能源的技术研究、开发;计算机技术开发、
技术服务;能源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
展;材料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化学工程研究服务;生物技术开发服
经营范围
务;新材料技术开发服务;模具制造;汽车零配件设计服务;新材料
技术推广服务;新材料技术咨询、交流服务;新材料技术转让服务;
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通信系统设备制造;通信终端设备制造;货物
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
通讯地址 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丰路 31 号自编一栋 1016 号房
认缴出资 出资比例
发起人名称 发起人类型
(万元) (%)
冼燃 自然人股东 300 0.25%
广州华南新材料创新
企业法人 58,500 48.71%
股权结构 园有限公司
熊海涛 自然人股东 2,300 1.92%
高金富恒集团有限公
企业法人 59,000 49.13%
司
实际控制人 熊海涛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滁州蔚然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通讯地址 安徽省滁州市凤凰办事处全椒路 77 号 210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滁州市城投鑫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 42,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100MAK2P4PA3W
成立时间 2025 年 12 月 18 日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经营范围 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许可业务外,
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经营期限 无固定期限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别
(万元) (%)
滁州市城投鑫创资产 普通合伙人、执
管理有限公司 行事务合伙人
股权结构
滁州市蔚然投资发展
有限合伙人 31,900 75.95%
有限公司
滁州市同泰产业发展
有限合伙人 10,000 23.81%
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 滁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经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高金集团与蔚然合伙均不是失信被
执行人。
蔚然合伙与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高金集团与蔚然合伙不存在股权、人员等方面的关联关系,不存在合
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等。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节简称“本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
转让方/甲方:高金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受让方/乙方:滁州蔚然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在本协议中,转让方、受让方合称为“双方”或“各方”,单独
称“一方”。
(二)本次股份转让的目标、数量及价格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为甲方持有的上市公司
双方经充分谈判和友好协商后一致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对
价以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基准,
同时参考上市公司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的净资产并综合考虑上市公司
发展前景等情形,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合计为 85,000 万元,即标的
股份的转让价格约为 8.16 元/股。
(三)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款支付与交割
双方应于不晚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以转让方名义
在双方认可的一家甲方所在地的境内银行(以下简称“共管银行”)
开立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监管的银行账户(以下简称“共管账户”)
,
共管账户的开立及维护费用由转让方承担。
自共管账户开立完成,且本协议已经双方正式签署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合法第三方向共管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总额 30%的资金,即第一期共管资金金额 25,500 万元(以下简称“第
一期共管资金”),作为第一期交易价款。
双方应于不晚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启动本交易股
份转让所涉及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筹备工作,并于本协议签署之
日起 30 日内(或双方另行书面同意的更长期限内)向国家市场监督
管理总局申报本次股份转让所涉及的经营者集中审查(以下简称“经
营者集中审查”)。
在本次股份转让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查并
出具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或批准同意进行经营者集中决定,以下
简称“获准经营者集中”)之日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确认无需申
报经营者集中审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受让方应向共管银
行发出指令,由共管账户向转让方指定的账户释放第一期共管资金
(含息)。
在本次股份转让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查获准经营者集
中之日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确认无需申报经营者集中审查之日
起 7 个工作日内且转让方已经收到第一期转让价款,转让方、上市公
司与受让方共同向深交所申请对本次股份转让合规性予以审核确认。
在本次股份转让通过深交所合规性审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乙
方或乙方指定的合法第三方向共管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总额 60%
的资金,即第二期共管资金金额 51,000 万元(以下简称“第二期共
管资金”),作为第二期交易价款。
在本次股份转让通过深交所合规性审查及第二期共管资金支付
至共管账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转让方、上市公司与受让方共同向
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 A 股证券账户的相关登
记手续。
自标的股份已过户登记至乙方的 A 股证券账户之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双方应向共管银行发出指令,由共管账户向转让方指定的账户
释放第二期共管资金,即股份交易价款总额 60%的资金 51,000 万元。
在标的股份已过户登记至乙方的 A 股证券账户之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合法第三方向共管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总
额 10%的资金,即第三期共管资金金额 8,500 万元(以下简称“第三
期共管资金”),作为第三期交易价款。
自双方及上市公司按照本协议第 4.1 条至第 4.3 条之约定完成上
市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改组之日与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
的 A 股证券账户之日起且双方及上市公司完成上市公司的公章、财
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所有印鉴、各项证照、章程、财务资料及其
他重要证照、资料的原物、原件、正本的交接工作或第二期共管资金
释放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届满之日(任一在先到来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转让方、受让方应向共管银行发出指令,由共管账户向转让方指
定的账户释放第三期共管资金,即股份交易价款总额的 10%资金
(四)上市公司治理及收购后稳定经营
东会、董事会,按本协议第 4.2、4.3 条的约定以提前换届或改选等合
法的方式更换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和高级管理人员。
乙方的推荐提名 5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 3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双方
应促使和推动董事长、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乙方提名的董事担任。
规定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负责选聘,交割后首任总经理候选
人由乙方推荐;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
乙方有权推荐上市公司副总经理候选人、财务负责人候选人、董事会
秘书候选人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人选;在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情况下,甲方配合乙方促使和推动上市公司董事会聘任前述人选。
转让方承诺,截至本协议签署前及至交割日,转让方对拟调整的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未向乙方告知且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承担超出法律规
定范围的支出或损失的奖励、激励、财务资助、担保、补偿或赔偿承
诺。
方应尽力促使乙方指定的核心员工与上市公司签署符合法律规定并
经乙方认可的《劳动合同》及《竞业限制协议》,且尽力促使核心员
工在《劳动合同》中承诺自标的股份交割日起至少在上市公司及/或
附属公司(如有)任职不少于 36 个月,如已经签署且《劳动合同》
约定的剩余服务期超过三年的核心员工可不再重新签署。
其自身且应确保其关联方:
(1)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设立、从事或投资于(且不
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帮助或协助任何其他方设立、从事或投资
于)与上市公司业务产生实质性竞争的业务(以下简称“竞争性业务”
),
或直接或间接地在从事竞争性业务的实体中持有任何权益;
(2)不得利用从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获取的信息直接或间接从
事、参与竞争性业务;
(3)不得担任从事竞争活动的企业或组织的管理层人员或员工;
(4)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竞争性业务;
(5)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从竞争活动或从事竞争活动的企业或其
他组织中获取利益;
(6)不得以任何形式争取上市公司的客户,或和上市公司生产
及销售业务相关的客户进行或试图进行交易(但不会导致与上市公司
产生实质性竞争的除外);
(7)不得以任何形式争取雇佣上市公司于本协议签署时聘用的
员工(交割日后上市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除外);
(8)不得从事其他有损于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如违反本条之
约定,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协助上市公司维持,且促进其关联方维持截至交割日为公司提供的包
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场所、供应商、销售渠道、技术及市场支持等其
他生产经营资源或便利与合作稳定。
(五)过渡期条款
方式、做法继续经营运作,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以维持公司良好
的经营状况、行业地位和声誉,维持与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层、员工、
供应商、客户的关系,合法经营。甲方按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义务督
促上市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继续履行对上市公司
的忠实和勤勉义务。
委派的董事提议或促使(包括提出议案、在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
上对下述事项投赞成票)上市公司(含其全部控股子公司)进行除了
日常经营业务之外的以下事项,但上市公司已经披露的事项或经乙方
同意的除外:
(1)改变现有主营业务及其经营模式,包括但不限于终止现有
主营业务、新增主营业务、变更现有主营业务的经营模式;
(2)改组董事会,解聘现有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人员,本协议
另有约定或乙方事先同意的除外;
(3)发行任何类型的证券或向监管部门提交发行任何类型证券
的申请;
(4)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应当披露
的标准以上的对外投资、合资、收购、转让或处置资产(含知识产权)
;
(5)除了日常经营业务之外,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任
何人提供担保、提供借款;
(6)上市公司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行为;
(7)除上市公司已经披露股权激励计划外,制定或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改变公司现有的员工待遇福利政策;
(8)增加、减少上市公司注册资本;
(9)达成任何非基于正常商业交易的安排、协议;
(10)遵循会计处理的一贯性原则,除适用法律或监管规则要求
外,不得提议或同意改变或调整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会计制度或
会计政策;
(11)其他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上市公司或受让方利益的情形,
或其他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
东、上市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或影响本次交易的行为,并同时敦促上市
公司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作出该等行为;甲方及其控制的主
体不得以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占用或转移上市公司资金、
资产及其他资源。否则,因此给上市公司或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
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并消除影响。
管理会议或董事会,在合规前提下甲方督促上市公司将相关会议内容
告知乙方,乙方有权派人参会了解相关会议情况。
(六)双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
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政府命令以及其内部审批程序,亦不会与以
其为一方的合同或者协议产生冲突;除应本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外,
已就本协议的签署获得了必要批准和授权。
易顺利推进,并尽快准备本次交易实施所需必备的法律文件,就本协
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及配合办理向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申请、批准、
备案等相关手续并确保各自提供资料文件的真实、完备、合法、有效;
双方承诺将及时、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不会从事任何可能对本协议
的签署、生效及协议目的实现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
不存在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协议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或股份的情形;并承诺
甲方和上市公司将就本次交易取得所需的债权人及其他第三方同意
(如需),确保本协议的履行不会与上市公司相关合同或者协议等文
件约定义务产生冲突,或导致上市公司被主张债务提前到期、提前还
款及/或业务中止、终止等情形。
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主体资格;乙方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资金实力并
保证交易资金来源合法;乙方将依协议约定及时支付交易价款、依法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协议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就标的股份的处置进行协商、不得与本协议之
外的任何第三人就该等事项签署任何协议、合同或其他任何关于处置
标的股份的文件,否则甲方构成重大违约,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转让
价款总额的 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应赔偿乙方遭受的损失。
公司控制权转让予乙方。为了维持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权的
稳定,甲方承诺,在甲方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包括登记于
他人名下但甲方可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且乙方通过本次交易成为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后,甲方不会单独或共同地自行或协助乙方以外的
主体谋求、争夺上市公司控制权或从事任何影响乙方拥有对上市公司
控制权的行为。
标的股份有关的直接或间接的股份代持安排、信托安排、收益权转让
安排、表决权委托安排等任何影响标的股份权属的情形,并保证乙方
取得标的股份免受任何第三方的追索,未对标的股份设置任何权利限
制,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标的股份的任何股东协议、合同、承
诺或安排,亦不存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的查封、冻结、财
产保全措施或限制转让的未决的诉讼、仲裁以及其他任何行政或司法
程序。
响上市公司后续并购重组、再融资等资本运作的违规、违反承诺事项
的情形,甲方及其关联方不存在侵占上市公司资产以及严重损害上市
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控股股东亦未利用其控制地位,导致上市公司
的信息披露存在隐瞒、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署日至本次交易完成日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隐瞒、
重大遗漏及误导。
不存在以下情形:
(1)作为控股股东应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文件,在上市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存在欺诈发行的情形;
(2)作为控股股东应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文件,在上市公司向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递交的其他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上市公司历次公
告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3)上市公司的资产、资金被关联方占用,财务处理、财务信
息披露存在重大违规;
(4)作为控股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及应该披露的相关信息、文件
中,可能被行政机构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处罚或导致其股票被暂停、
终止上市的情形。
准确、完整的向乙方披露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上市公司分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下同)的资产、负债、权益、对外担保相关的全部信
息。若因甲方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乙方、上市公司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七)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批之日起生效。
(1)经本协议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
(2)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时间按时将第一期共管资金支付到共
管账户或本协议签署后乙方未获得本次交易的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机构的批准;
(3)本协议约定交易未获准经营者集中,本次交易自提交深交
所合规性审查之日起 60 日内未通过深交所合规性审查或双方协商同
意延期期满仍未获得合规审查确认;
(4)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1)如标的股份的部分或全部存在质押、冻结或查封等权利限
制情形的;
(2)如标的股份存在任何其他质押、被冻结、查封或悬而未决
的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被限制之行政程序、
政府调查或其他安排,或存在将要对其提起诉讼、仲裁、司法或行政
程序或政府调查并可能导致标的股份被冻结、查封的任何情形或者风
险。
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时间支付第一期,未按本协议约定时间支付
第二期共管账户资金支付逾期超过 5 个工作日。
方应当在收到乙方书面终止或解除通知书之日起 5 日内,将已收取的
交易价款、孳息以及违约金等其他款项无条件地、一次性地全部返还
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否则应当按照未返还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向乙
方支付滞纳金。
易目的的原则提出解决方案:
(1)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备齐本次交易所需全部材料
申报后,该申报未能通过有权审批机构审查或批准的;
(2)因不可抗力事件或者中国政府监管部门等因素,导致本次
交易无法完成的。
若双方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无法就解决方案达
成一致的,甲方、乙方均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之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甲方将已收取的交易价款、孳息以及其他款项无条件地、
一次性地全部返还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议,该等书面协议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八)违约责任
定的任何内容或作出的相关承诺,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负责赔偿其
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守约方为实现权利支付的全
部费用。
要求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要求甲方在上述情形发生后的三个月内回购
乙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全部或部分目标公司股份,回购价款应等于
基于以下公式计算所得的金额:受让方通过本次股份转让取得的全部
或部分上市公司股份的资金×[1+(回购价款支付日期-资金发生日期)
/365×6%]。
结算公司提交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所需其提交的全部申请文件的,每延
期一日,应当按已收到股份转让价款金额的万分之五按日向守约方支
付违约金。如其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限向结算公司提交标
的股份过户登记所需的全部申请文件超过 30 日的或故意阻止结算公
司办理过户审核和过户登记手续的,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
方终止本协议,本协议自该终止通知送达之日起即行终止。
资金,每延期一日,应当按当期应付而未付、应释放未释放价款金额
的万分之五按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在第二期共管账户资金支付时,
乙方无正当理由明确拒绝支付或者逾期超过 15 日支付共管资金到共
管账户的,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自该解
除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即行终止,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终止后 5 个工作
日内,按照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 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应
当于本协议终止后合理期限内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及孳息(扣
除违约金后);若乙方无正当理由迟延支付第三期共管账户资金或释
放第三期共管账户资金,每延期支付一日,应当按当期应支付未支付、
应释放而未付释放价款金额的万分之五按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
支付完止。
方违约,应按照标的股份交易价款总额的 10%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约定的,应自守约方书面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
守约方赔偿全部损失的,还应追索损失及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律师费、公证费、保全担保费、调查费等)。
付责任(但根据本协议约定予以豁免的除外),则受让方亦有权在支
付共管资金和/或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时直接扣除前述转让方应支付的
款项后将净额款项支付给转让方。如受让方发生任何本协议项下的赔
偿、补偿或违约责任(但根据本协议约定予以豁免的除外),则转让
方亦有权在支付共管账户中扣除前述受让方应支付的款项后的剩余
款项退还给受让方。
四、本次协议转让对公司的影响
若上述股份转让事项最终实施完成,公司控股股东将由高金集团
变为蔚然合伙,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熊海涛女士变更为滁州市人民政
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次股份转让事项有利于优化和完善公司股权结构,促进公司与
滁州市重点产业在客户资源与技术优势方面形成协同效应,进而有效
推动业务拓展,实现供应链优化与技术升级,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和抗
风险能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变更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发生
重大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股份
转让事项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五、高金集团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高金集团在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的关于同业竞争、
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在严格履行中。本次股份转让事项未
违反上述承诺。
六、其他相关说明
(一)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的签订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
在违反尚在履行的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若本次交易最终完成,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股份变动将严格
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达成《股份转让协议》,不触及要约收购,不构成关
联交易,也不存在承诺变更、豁免或承接的情况。
(四)经了解,蔚然合伙受让高金集团相关股份的资金来源于其
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其向高金集团支付款项等履约能力不存在障碍。
(五)本次交易双方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要求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
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六)若本次交易最终完成,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发生变化,交易双方将共同保障公司经营管理团队的稳定性和独立性,
并强化激励机制,激发管理团队的主动性、积极性与创造性,维护公
司长期稳定发展,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七、风险提示
(一)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
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批准、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
份过户登记手续,以及完成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可能涉及的其他批准。
上述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完成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
将按照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二)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后涉及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
等尚需各方逐项落实,上述事项能否最终落实及落实的时间尚存在不
确定性,如上述事项无法落实完成,可能最终导致本次权益变动事项
发生终止等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本次股份转让是否能够最终实施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公
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进展信息。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
均以在上述指定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八、报备文件
(一)《股份转让协议》。
(二)《承诺函》。
特此公告。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