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科工: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华电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5 19: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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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电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
                    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电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华电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股权激励限制
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出如下声明:
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书面证明,并且提供给本所的所有
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
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本所对
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资料及所作之说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
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计、审计、公司投资价值分析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
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或其他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及/或结论的引述,并不
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
该等数据、结论的内容,本所以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
资格。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不限于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逐一对有关文件进行审核,对有关情况进行
了必要的尽职调查。
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除另有说明外,本法律意见书中所述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正文
  一、关于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信息披露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2025 年 9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
购价格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8 月 23 日、2025 年 9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的相关公告。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履行了通知债权人程序,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在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了《关
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
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回购
注销事项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
法》、公司章程和《华电科工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
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的相关规定:
                              “激励对象
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
动关系时,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当年已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
核条件的,可解除限售的部分可在离职之日起的半年内解除限售,尚未达到可解
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解除限售,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变更。”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的相关规定:
                              “因公司层面
业绩考核不达标、或个人层面考核导致激励对象当期全部或部分未能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和回购
时市价孰低值回购处理”。
   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肖东玉、高星江、秦长荣、李波、李
立香、高运已退休;袁新勇、白建明、熊书海、石鑫因岗位调动与公司解除或终
止劳动关系;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
成,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公司有权将上述共计 156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因已不在公司任职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肖东玉、高星江、秦长荣、
李波、李立香、高运、袁新勇、白建明、熊书海、石鑫等 10 人,拟回购注销限
制性股票 261,800 股;本次因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而回购
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 146 人,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3,236,800 股。
   综上,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涉及 156 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号码:B885499774),并向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了对前述 156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 3,498,600 股限制性
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预计本次回购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完成注销。本次注销完成
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1,165,722,300 股减少至 1,162,223,700 股,公司将依法办理
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符合《管理办法》和《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及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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