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华科技: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5 19: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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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
       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作为江
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华科技”、
                         “公司”或“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沪市主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就锡华科技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
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5〕2102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 10,000.0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0.1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 101,000.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验证,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5]第 ZF11323 号《验资报告》。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与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及《关于调整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
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公司调整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额
          风电核心装备研发中心及产业化项
          目(一期)
          风力发电机主齿轮箱关键核心零部
          件研发项目
              合计              149,784.26       92,576.57
        三、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原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人员工资、奖金的支付应通过公司基本
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办理。若以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募投项目涉及的人员
薪酬,会出现公司通过不同账户支付人员薪酬的情况,不符合银行相关规定的要
求。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及税金征收机关的要求,公司及子公司
每月社保费用的汇缴及各项税费的缴纳等均通过银行托收的方式进行,同时考虑
到员工住房公积金由公司及子公司账户统一划转,通过多个银行账户支付在操作
上存在不便,需以自有资金先行垫付。
        (三)公司及子公司在日常经营、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境外采购业务,
受募集资金专户功能限制,公司需先通过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
式支付后,再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
        (四)公司及子公司根据实际需要以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
式支付募投项目所涉款项,有利于加快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降低财务成本。
        四、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
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一)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由相关经办部门提出付款申请流程,按公司
规定的资金审批程序逐级审核,公司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流程,以自有
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先行进行款项支付。
  (二)公司财务部建立明细台账,定期统计以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
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未置换的款项,提出置换付款申请,按公司规定的资金
审批程序逐级审核,通过后将前期以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先
行支付的募投项目款项从对应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等额转入公司及子公司一般
账户中。上述置换事项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后的六个
月内实施完毕。
  (三)保荐人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
监督权,有权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
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督导,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
应当配合保荐人核查与问询。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
等方式先行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保
障募投项目顺利推进,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
需要和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形。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于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
等额置换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根
据实际需要并经相关审批后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
投项目所需资金,之后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公司
及子公司一般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已使用资金。上述置换事
项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后的六个月内实施完毕。
  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
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在募投项
目实施期间,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先行支付部分募投项
目所需资金,并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推进,提高
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一致同
意公司本次关于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
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
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公司及子公司在募投项目实
施期间,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先行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所
需资金,并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推进,提高公司
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
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
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何立          吴俊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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