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5 19: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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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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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 14 点 00 分在上海市
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1 号中国船舶大厦会议室召开的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
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召集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12 月 9 日,公司以
通讯方式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 sse.com. cn)上披露了《关于召开
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
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 14 点 00 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浦
东大道 1 号中国船舶大厦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胡贤甫主持。
   参加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会议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并行使了表决权。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方式和内容与《会议通知》的内
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
票采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或互联
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方式。公司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 召集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包括:
份数 4,652,773,6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8258%,参会股东均为股
权登记日(2025 年 12 月 17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本所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有权对本次股东会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会议采取现场投票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
事项进行表决。
  议案 1:《关于聘请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 2:《关于公司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相关情况的议案》
  议案 3:
      《关于公司与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 2026 年度<金融服务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议案 4:《关于授权公司所属企业 2026 年度拟提供担保及其额度的框架议
案》
  议案 5:《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议案 6:《关于修订<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 7:
      《关于修订<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七项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
决,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为: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
有限公司、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中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北
海船厂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船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大连船舶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武汉武船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集团渤海造船有限公司、中船海为高科技
有限公司、上海衡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议案 1、4-7 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会的主持人、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股东会的所有议案均经
有效表决并通过。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与议案一致。会议对所议事项的决定进
行了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记录人)签字。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票数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
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票数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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