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切实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择董事的
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
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
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投
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
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
给数位候选董事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除职工代表董事外的非独立董
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
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要求的
董事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的提名方式和
程序为: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
事候选人 。
(二)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
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
良记录等情况。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还应当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
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确认
其被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独立
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布上述
内容。
(四)在选举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
董事会。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七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董事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八条 每位投票人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九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
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
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
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
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一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
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 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已当选董事人数等于或超
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
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
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
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
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三条 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
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
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
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
行选举。
第十四条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须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董事人数重新计
算股东累积投票表决权数。
第五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别
说明。
第十六条 在股东会选举董事前,应向股东发放或公布由公司制定并经董事
会通过的《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第十八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亦可委托
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九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通过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具体操作应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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