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平科技: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5 19: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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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的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
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
络人。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期
限尚未届满的;
  (四)最近 36 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的;
  (六)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
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
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
实和勤勉义务。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
络,保证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
按照有关规定向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
和股东会的文件;
 (五)出席股东会会议,列席董事会会议,制作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记录并签名;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
会全体成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
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负责保管
董事会印章;
 (八)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九)协助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
 (十)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
会董事;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
议记录,立即向交易所报告;
  (十一)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十二)《公司法》、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对于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第九条 凡需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整理后报
请董事长审核,以确定是否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向董事会提交涉及下述内容的议案:
  (一)公司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的议案;
  (二)其他应由董事会秘书提交的其他议案。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经股东会同意,可以设立董事会基金。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制定董事会专项基金计划,报董事长批准,纳入当年财务预算方案。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出席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后举行的年度报告说明会。
  第十三条 在公司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书时将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交易所前,董事会秘书应当检查报送材料内容的完备性。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签署《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按交易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积极配合,为独立董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
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
到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长应当保证独立董事
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
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
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可以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
书的意见。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交易
所报告。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每届任期三年,
可以连续聘任。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
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
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
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
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
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
向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交易所提交个
人陈述报告。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在
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上市规则》、交易所其他规定
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秘书的辞职自董
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
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
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
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交易所组织的
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
表或者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
事务。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决定董事会秘书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由董事会及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或《公司
章程》,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执行。
                         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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