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
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
事会报告。
第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需要遵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原则完成。
(一)及时性是指发生本制度规定的交易内容和其他重大事项,需要按照本
制度规定的时间进行上报;
(二)准确性是指上报到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等公司各相关部门的资料
要准确,不得有数据错误;
(三)完整性是指需上报相关事项材料时,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完整地
上报交易信息和资料,不得有遗漏。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下
同)。本制度对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全体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出售此类资产);
售此类资产);
(三)发生本条第(二)项所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对于同一类别且标
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公司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
(四)发生或拟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事项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五)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六)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七)公司出现下列风险事项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散;
序;
产的 30%;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
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风险;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八)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址和联系电话等;
应的审核意见;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任、被公司解聘;
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响;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事项。
(九)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相关责任人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
保证信息披露内容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
信息披露事项,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监督公司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制度的执行,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董事长在接到报
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未
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的情
形。
(四)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
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
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
(五)公司证券事务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归口部门,由董事会秘书
直接领导。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
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以上人员为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要求公司各部门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主要负责人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信息报告的联络人,该信息报告
联络人应参加所在部门或公司涉及第二章规定重大事项的会议,负责其所在部门
或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但该信息报告联
络人的报告义务不能当然免除第一责任人的信息报告责任。
第九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
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以保证公司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
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地上报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负
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有关内容的培训,以
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通报符合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或内部信息报告联络人应在以下任一时
点最先发生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报本制度第二章所述的重大事项,并且
在重大事项发生下述任一进展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报该进展情况:
(一)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二)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三)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
向公司董事会汇报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并提请公司董事
会履行相应的程序,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五章 考核与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的履职情况列入公司年度工作考
核内容。
第十九条 由于知悉不报、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等不履行信息报告义
务等情形,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和信息泄漏,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可给予相应通
报批评、警告或处罚。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在第一时间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
陈述或误导性陈述;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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