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平科技: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5 19: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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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确保
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
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的;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
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
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二章 审批权限、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公司财务部审核后,报经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应视同公司行为。
  第六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当直接提交股东会审
议。
  公司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
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八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
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
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
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
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
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
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
  第九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
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应按当时的市场利率确定,并不得低于
同期公司实际融资利率。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
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批
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
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事项构成本制度规定的财务资助情形,应当及时披露财务
资助事项及后续安排。
  第十三条 财务资助对象应以正式文件向公司提出资助申请,说明申请本次资
助前的生产经营、融资、担保和资金情况,资助资金使用用途,是否有预算等内
容。资助对象处于建设期的,还应说明项目概算及其执行情况等。
  第十四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部负责做好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
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对财务资助
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由公司内审部对财务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
核。公司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
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
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
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第十五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批通过
后,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手续。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
作,若发现财务资助对象经营状况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
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及
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十八条 公司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和实施情况进行
检查监督,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在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
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
时披露相关情况、已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
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
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无视风险擅自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或者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
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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