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平科技: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5 19: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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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
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实施内部经济监督,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的
经营状况,监督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
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
署办公。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应当配合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四条 公司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审部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
的专业能力: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持
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或与被
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内审部负责人不得在公司其他部门兼职,审计
小组人员根据审计事项可以从业务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第三章 内审部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
  (一)公司本部;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三)公司参股企业;
  (四)内审部负责人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内审部负责人行使本条第四项权利时应先征得董事会的同意。
  第八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
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
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
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
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
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
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条 内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一条 内审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
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
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
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二条 内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
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
价。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财务报告、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
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四条 内审部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有关财务报表、计划、预算、
合同、协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二)审查账表、凭证,查验资金和财产,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
  (三)列席涉及企业经营管理和重大业务、财务决策会议;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报告董事会、
总经理后,作出临时性制止的决定;
  (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向
董事会、总经理提出追究有关单位、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有权直接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七)对公司董事会对内部审计事项的处理意见或决定跟踪落实。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程序为:
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资料、实物,向有关公司(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董事会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小组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和被审公司(部门)交换意
见,进行充分沟通,被审公司(部门)应在审计报告指定期限内就审计小组发现
问题有不同意见的提出书面说明。
或意见书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报告公司内审部。对审计意见和决定如有异议,
可以向公司总经理提出,裁决处理。
进行,检查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内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
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公司内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内部审计
报告经董事会授权同意后,可以向外提供。
 第十七条 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
部控制的建议。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 内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
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
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
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
向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
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
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
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
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根据相关规
定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审计
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保荐机构(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核查意见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
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
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应建立起责任
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内审部向董事会提出
给予表扬或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
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由内审部提出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的建议,
报公司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二十七条 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内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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