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氏眼科: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5 18: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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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持
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有效地调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
司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规则》、
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辽宁何氏眼科医院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根据公司经营业绩、管理情况、个
人履职、发展情况等进行综合考核确定。
  第四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
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
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公司激励机
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标准与方案,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以及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
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研究确定后,由董
事会报股东会审议批准,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
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研究确定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批准后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七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调整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
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九条 独立董事薪酬。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本制
度规定的原则及可比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薪酬情况确定或调整。
  第十条 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除独立董事外其他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所担任的管理职务,参照同行业、同地区类似岗位薪酬水
平,按公司年度绩效考核制度及业绩指标达成情况领取薪酬,不再单独领取董事
津贴。其薪酬方案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
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
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
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二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及行业薪酬水平变动情况、通货
膨胀情况以及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等,不定期地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标准。
  调整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研究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由董
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
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按年度发放。
  第十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
效考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
当以绩效考核为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公司开展年度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并确定一定比
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的董事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
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制度确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八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
部分。
  第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
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
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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