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
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
管指引及《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
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
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
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审批严格遵照公司《深圳市盐田港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办理。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内部独立
核算单位、控股子公司及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
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
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
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
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
物或网站上正式披露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
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
大事件。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
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
的企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
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
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
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六)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
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
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
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七)由于与上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
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八)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范围。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并
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
向证券交易所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
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
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
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
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
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
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
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证券交易所相
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
及时向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
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
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
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
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
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
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
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
构和人员。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
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
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
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
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四条 在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或
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报
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工作,并依据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
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
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
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
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可以视情况
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
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
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
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
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
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
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
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报送及时。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
报送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
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
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法律法规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
上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于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相关要求,及时向证券交易
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
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
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
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
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
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
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及备案的档案管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
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
更情况。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
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
悖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深圳市盐
田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