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 田 港: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5 18: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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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
管指引及《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
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
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
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
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
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
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
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
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
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
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
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
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
告。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
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要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或称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影响的重大
信息,均应当公开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
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要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
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
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半年度报告(或称中期报告)要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
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
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
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
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
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
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
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十九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发布的除定期报
告以外的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应当立即披露,
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
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
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
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
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
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
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
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事件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
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
响。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
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
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
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
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
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
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
予以公开澄清。
  第二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
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及时披露: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
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
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
达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标准的,适用本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
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章 应披露的交易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生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
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
的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的,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生日常交易且达到披露标准时,应当及
时披露。日常交易即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接受劳务;
  (三)出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劳务;
  (五)工程承包;
  (六)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规定交易的,适用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
时披露:
  (一)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及接受劳务事项的,合
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亿元;
  (二)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及工程承包事项的,
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且达到披露标准时,应当及
时披露。关联交易即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交易。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责任人如下: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经理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
  (三)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责任人;
  (四)董事会全体董事负有连带责任;
  (五)公司本部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该部门信息披露责任人;
公司控股、参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是我方派出的董
事长或副董事长或董事,责任人是我方派出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
或有关管理人员;
 (六)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具体事宜。
 第三十四条 董事信息披露的职责为:
 (一)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
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披露过的信息。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
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的职责为: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
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
重大事件的询问;
 (三)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不得代表公司
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披露过的信息。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的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
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参加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
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
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三)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工作的程序:在会计年度、
半年度、季度报告期结束后,董事会秘书处牵头公司各相关部门
根据证券监管机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相关最新规定及时编制
并完成定期报告草案,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提请董事会
审议;董事会秘书处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临时信息披露工作的程序:提供信息的有
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经理层业务分管领导
审查,涉及公司财务的信息资料需经财务总监审查;董事会秘书
进行信息披露合规性的审查;经理审查;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
书处完成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处在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沟通并获知公
告文稿需作相关调整时,需按照要求进行修改,如修改内容影响
文义的,需重新执行有关复核、审批的工作程序。
       第七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四十一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
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披露的事项。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法》第五
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
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
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
的企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
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
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
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六)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
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
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
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七)由于与上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
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八)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
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
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要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
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章 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
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应
当豁免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
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
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
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
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
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
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
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
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
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
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
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
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
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
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五十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程序:
  (一)公司各业务部门或所属企业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
豁免披露事项时,相关业务部门或所属企业相关负责人应在第一
时间将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
司董事会秘书处;
  (二)董事会秘书处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
报请董事长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暂缓、豁免披露申请人;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为暂缓、豁免处理的,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该信息暂缓、
豁免披露。有关登记材料由董事会秘书处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
得少于十年;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及时
对外披露。
  第五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
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定期报告
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
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
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五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
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和媒体的沟通管理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是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职能部门,专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及各类媒体。董事
会秘书处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要严格执行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态度热情,认真回答。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如接待投资者、证券
服务机构及各类媒体,应由董事会秘书处统一安排。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会、业绩
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单
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
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
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或者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章 控参股企业信息披露管理
  第五十五条 公司控股参股企业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原则上是我方派出的首席产权代表,责任人原则上是我方派出的
有关管理人员。若责任人有变动的,应及时调整并向公司董事会
秘书处备案。
  第五十六条 各控股参股企业信息披露责任人应安排有关人
员按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向公司相关部门提交编制定期报告的
资料。
  第五十七条   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发生重大事件时,信息披露
责任人应当在当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有关重大事件情况向公司经
理层报告;经理层研究后当日内报董事会;董事会按证券监管部
门的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十八条 各控股参股企业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对所
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
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企业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不得在对外宣传时涉及公
司董事会尚未对外披露的关键指标(例如:净利润)。
  第十一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九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
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促进公司建立
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及处理举措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对公司信息披露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
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降职、
撤职等处分,涉嫌违法违规的,由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和其他
利益相关者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
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四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资料等档案管理工作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处负责记录、保存,并作为公司档案归档保管。
  第六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不一致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
及本规则披露时点起两个交易日内。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七十条 本制度报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自
公司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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