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 田 港: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5 18: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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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
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是按照公司董事会决议设立的跨部
门协调机制,不同于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不改变公司原有的信
息披露体系,不替代董事会秘书职能。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人员组成
     第三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总人数为八人,由以下人员组成:
董事长、独立董事代表、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处主任、财务管理部部长、纪检和审计部部长。
     第四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
任。
  第五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代表由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兼任。
  第六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任期与公司董事会一致,委员无任
期要求,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相应职务,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由该职务新任职人员接任委员职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下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司董事
会秘书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搭建信息(含财务及非财务信息)报告、传递补充渠
道,保障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二)推动建立、完善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机制,定期检视公
司需披露信息的收集、传递和披露情况;
  (三)对疑难、无先例需披露事项组织讨论并提出建议,对
定期报告编制提供咨询和建议;
  (四)审阅公司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及接待投
资者调研资料,审阅公司网站、媒体及其他信息发布平台发布的
信息,并提供相关咨询和建议;
  (五)监督、评价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并
提出改进意见。
  第九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完成委员会交
办的各项工作,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委员会会议筹备和会
议纪要等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于每年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前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并可根据具体事项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一条 在满足保密要求的前提下,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
以现场、视频、通讯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应当在召开会议至少前三天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召开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如有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纪要,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在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纪要上签名,会议纪要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处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邀列席会议的公司其他董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中介机构等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
务,并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的保密规定,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十八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司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深圳市盐田
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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