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糖业: 中粮糖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5 18: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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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粮糖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评价中粮糖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的设计
与运行有效性,持续监督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
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下属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内部控制评价,是对公司本部及下属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四条 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范围应当包括本部及下属公司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
涵盖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点下属公司、重大业务
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应当客观揭示各种业务和事项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
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核并批准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
  (二)对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进行最终认定;
  (三)审核并批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二)审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审核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审核并批准内部控制评价方案。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门是内部控制评价的实施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公司内部
控制评价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
 (二)制定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实施方案;
 (三)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根据评价结论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监督内部控制缺陷整改落实工作,促进公司持续优化内部控制体系。
 第八条 公司本部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开展本部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按照内部控制评价通知,完成自我评价工
作底稿及编制内部控制缺陷汇总表;
 (二)完成本部门内部控制缺陷整改。
 第九条 公司各下属公司主要职责包括:
 (一)开展本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按照内部控制评价通知,完成自我评价工
作底稿及编制内部控制缺陷汇总表;
 (二)完成本公司内部控制缺陷整改。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内容
 第十条 内部控制评价应当围绕内控体系五项基本要素开展,包括控制环境、风险
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在此基础上,重点评价财务报告管理、全
面预算管理、资金管理、资产管理、工程项目管理、采购与付款管理、销售与收款管
理、研发管理、存货管理、信息系统总体控制等重要业务流程。
         第四章 制定内部控制评价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根据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实施进展情况、上级监管
部门各项监管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各部门履职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问题,确定本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重点,制定科学的评价方案,评价方案中应明确评价范围、工作任
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等内容。
            第五章 实施内部控制评价
  第十二条 根据内部控制评价方案,组建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并组织开展各项评价
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本部职能部门和下属公司,按照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的安排开展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自我评价工作底稿及编制内部控制缺陷汇总表。
  第十四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对公司本部职能部门和下属公司提交的自我评价
工作底稿和缺陷汇总表进行复核,确保自我评价的工作质量。
  第十五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结合公司日常审计和监督工作,对本部职能部
门和下属公司内部控制进行独立评价,对被评价单位进行现场测试,综合运用个别访
谈、调查问卷、专题研讨、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评价内部
控制是否存在缺陷。
            第六章 认定内部控制缺陷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缺陷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无法合理保证内部控制目标
的实现。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执行缺陷。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缺陷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判断。内部控制评价
工作组根据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初步认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
程序进行审核后予以最终认定,重大缺陷应由董事会最终认定(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
准见附件)。
         第七章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缺陷整改
  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根据评价结果,结合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底稿和内
部控制缺陷汇总表等资料,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由公司董事会
审批后对外披露。在对外披露前,审计部门应关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12 月
据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决定是否对评价报告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针对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发现的缺陷,被评价单位须制定有针对性的整
改方案,整改方案应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计划完成时间等,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
程序进行审批。重大缺陷的整改方案,需报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门对公司本部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
进行监督,督促相关单位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八章 内部控制评价资料归档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评价的文件资料,包括评价方案、评价工作底稿、内部控制
缺陷汇总表、评价报告等,根据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妥善归档及保管。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批之日起实施,《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2015 年修订)》废止。
附件: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包括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缺陷认定标准。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定量标准以当年合并财务报表数据为基准,确定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错报(包含
漏报)重要程度的定量标准:
影响维度       一般缺陷             重要缺陷             重大缺陷
资产总额    错报<资产总额的      资产总额的 0.1%≤错报<资产总额   错报≥资产总额的
潜在错报       0.1%              的 0.5%           0.5%
营业收入    错报<营业收入总额     营业收入总额的 0.1%≤错报<营业   错报≥营业收入总
潜在错报       的 0.1%         收入总额的 0.5%         额的 0.5%
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的 5%≤错报<利润总额的    错报≥利润总额的
        错报<利润总额的 5%
潜在错报                          10%             10%
所有者权益   错报<所有者权益总     所有者权益总额的 0.1%≤错报<所   错报≥所有者权益
 潜在错报     额的 0.1%        有者权益总额的 0.5%       总额的 0.5%
  以上四项指标如其中一项达到标准即可认定为相对应的缺陷。
  (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1)发现公司管理层存在重大舞弊;
  (2)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缺乏相关的内部控制,或内
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并纠正该错报;
  (3)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1)发现公司管理层存在重要舞弊;
  (2)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要错报,而缺乏相关的内部控制,或内
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并纠正该错报;
  (3)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存在重要缺
陷。
 除以上重大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为一般缺陷。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一)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与公司最近一期合并财务报表中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比较,
判定内部控制缺陷的类型,具体如下: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大于资产总额的 0.5%,判定为重大缺陷;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大于资产总额的 0.1%并小于 0.5%(含),判定为重要缺陷;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 0.1%(含),判定为一般缺陷。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1)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产生重大影响;
 (2)“三重一大”事项未经过集体决策程序,造成重大损失;
 (3)媒体负面报道频现,对公司声誉造成重大损害;
 (4)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失效,导致公司被监管部门公开谴责;
 (5)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流失严重;
 (6)重大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1)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产生重要影响;
 (2)“三重一大”事项未经过集体决策程序,造成较大损失;
 (3)媒体负面报道频现,对公司声誉造成较大损害;
 (4)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5)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系统存在缺陷。
 除以上重大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为一般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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