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接待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接待及与外界的
交流和沟通,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公司章程》、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
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
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持有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
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1)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2)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3)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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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重要新产品、新技术,订立未来
重大经营计划,签署重大合同;
(5)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6)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7)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本制度所述的特定对象来访,是指特定对象的调研、一对一沟通、一对多沟
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新闻发布会等活动。
第四条 公司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应注意保密尚未公布的内幕信息,
避免选择性的信息披露行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员工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
接待工作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其他核心人员应加强其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
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的享有知情权
及其他合法权益。
(二)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保持信息的客观、真
实和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三)保密原则:公司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来访者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
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非公开的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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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高效低耗原则:公司接待活动要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成本。
第三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
第六条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
(2)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3)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
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4)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
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
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5)企业文化建设;
(6)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章 部门设置及工作划分
第七条 证券事务部为来访接待的专职部门,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各控股子
公司及各分公司有协助义务。
第八条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证券事务部在董事会秘
书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于来访的特定对象,应当由董事会秘书派专人负责接待。
证券事务部在接待前,请来访者提供来访目的以及拟咨询的问题的提纲,由董事
会秘书审定后交由相关部门准备材料,并协调组织接待工作。
第五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活动
第九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特定
对象来访接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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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工作中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
公平获取公司信息创造良好途径。
第十一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接待人员给予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在没
有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公司任何人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为特定对象的考察、调研和采访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
为其工作提供资助。特定对象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向来访人
员赠送贵重礼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待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调
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
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前,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沟通,证券事务部填写特定对象来访预约登记表(附
件 1),经董事会秘书审定调研、采访需求并同意接待后,证券事务部负责联系
特定对象确定时间和方式,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附件 2)。
第十五条 在举办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
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
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
关系活动记录表》,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
露。
第十七条 上述所有来访接待资料由证券事务部统一建档留存,并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将现场接待活动书面记录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八条 为避免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有关音
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并作出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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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
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对上述文
件进行核查。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公
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
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
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尽量回绝特定对象来访,防止
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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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对象来访预约登记表
来访联系人姓名 职务
联系人工作单位
( )个人、( )机构、
来访人员类型
( )媒体、( )其他
来访人员名单
序号 工作单位 姓名 职务
来访人关注内容(可另附调研交流提纲)
接待确认信息
接待时间
确认人签字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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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承诺书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
定做出如下承诺:
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
沟通或问询;
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
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
露该信息;
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
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
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动,签署后即生效,有效期为二年;
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
来访公司(单位):
承 诺 人:
身 份 证 号 码: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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