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浪环境: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5 18: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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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
益,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
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
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
金融机构进行低风险投资,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委托贷款、债券投资、
资产管理计划及根据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的其他低风险理财对象和理财产品
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运作。
  第四条   委托理财原则
  (一)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
增值”的原则。现金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
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
的产品;
  (二)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
司正常运营和募投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
  (三)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
程序、实施与风险防控及信息披露等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
规模;
  (四) 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个人账户进
行操作。
            第二章   审批与执行程序
  第五条   公司以其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下或绝对金额
不超过 1,000 万元的,经总经理或其指定代理人批准后实施;委托理财总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应经
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实施;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会
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需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理财范围内进行投资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
议有效期限内,累计委托理财余额总和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
额度。
  第六条   上市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
交易金额,适用第五条的规定。
  第七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
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
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八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和实施的负责部门,负
责编制并落实委托理财规划、委托理财产品的经办和日常管理、委托理财产品的
财务核算、委托理财产品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动
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
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
时聘任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董事会。
  (三)投资事后管理,跟踪到期的投资基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账。
委托理财完成时,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将签署
的合同、协议等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九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委
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条    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对委托理财规划和委托理财产品方案进行审核;
公司总经理负责委托理财规划和委托理财产品方案的审批;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
分别依据本制度以及《公司章程》行使相应的审批权限,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安排专人负责委托理财相关手续。理财产品延续
期间,具体经办人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金融机构的重大动向,定期与有关金融机
构的相关负责人联络,了解公司所做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出现异常情况须及时
向上级报告,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二条    财务管理部及相关责任人因履行职责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
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有
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大小、情节的轻重给予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三章 监管与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指定责任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使用进展情况
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
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
平的情况,应提请公司及时采取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等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内控审计部负责对理财产品进行日常监督,包括事前审核、
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负责审查理财产品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
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管理部及时进行财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
核实。核实结果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汇报。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
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情况,应提请公司及时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产品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产品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
期的检查,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产品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公司不尽职,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行为
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公司披露的
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除按第十八条的规定披露
相关事项外,还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对募集资金所作
相关规定披露有关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的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委
托理财事项的相关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
则、规范运作指引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修改时亦同。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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