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联创: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5 18: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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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规文件的规范性要求,结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
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
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
  (三)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本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
三个月;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
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
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
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
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
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
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证券部
或者董事会秘书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
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
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
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减持计划
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证券部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由公司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
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
                                  “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 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
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
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
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
进展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除接受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处罚外,本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修改权及解释权均属本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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