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联创: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5 18: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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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
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所议事项进行独立研讨,从公司和
中小股东利益角度进行思考判断,并且形成讨论意见。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为会议召开提
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二章   成员及召集人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成员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其每届任期与上市公
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的召开,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并获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 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可
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前三日通过专人送达、电话、
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如遇紧急情况,经全体独立董
事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召开日期、召开地点、召开方式、拟审议
事项和发出通知日期等内容。
  第十三条 在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电子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电子通
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若采用通讯方式,则独立董事在专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
为出席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举行。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
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代为出席
的独立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每名独立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表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
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
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出现独立董事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时,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
详细记录。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
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独立董事出席和受托出席情况;
  (四)会议议案;
  (五)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六)独立董事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以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
情况进行说明时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规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进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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